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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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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民法問題..
1.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何謂"故意怠於取得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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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16 21:23 |
kb1979110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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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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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16 21:23 發表的 請問...民法問題..: 到引言文
1. 民法第487條......................
1.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何謂"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呢?
A為B之家教,A除了家教外,另有兼其他課的老師,某天A於約定時間至B家教課,B卻不在家,
且A有一門課要上,A怠於上那門課,取得之利益就是那門課的錢,可以於報酬額一併扣除之。

2.第 503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
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
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
甲為定作人(給付報酬之人),乙為承攬人。乙承攬甲一工程100萬約定30日內完工且乙
交付甲定金50萬,甲於第29日才看見乙完工一半,甲可預見乙不能於限期內完成。後來
乙於第40日才完工甲可以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損害賠償。(另50萬當然
不用給了)。

3.第 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
負責任。
甲為定作人(給付報酬之人),乙為承攬人。乙原承攬甲工程應於30日內完工,結果遲延至
31日才完工,甲接收成果時,未對於乙遲延完工之事加以保留(追究),於時效超過時才對
乙請求遲延賠償,但依民法504條,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
負責任。甲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乙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就是不用負遲延賠償責)
但甲若於時效內,則可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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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7 00:10 |
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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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上的大大...
1.您舉的487條的案例...我看不太懂...您說 A有一門課要上,A怠於上那門課?您是指他同時間有兩門課要上喔?這個跟怠於取得之利益...有什麼關係嗎?
2.依據民法504條的意思 承攬人免付遲延責任....那定作人是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502及503條) ?如果依照您的案例來看的話,您最後有說到"但甲若於時效內,則可以請求"...這樣的話,乙是否可以提抗辯權?
3. 延伸問題...502條與 503條的差別在哪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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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u907139在2009-03-17 19:2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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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17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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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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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17 1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樓上的大大...
1.您舉的487條的案例.............
表情
1、您是指他同時間有兩門課要上喔?   沒錯~但A故意不去上另一門而在B家等他回來
那A是不能請求另一門課的費用(因為是A故意怠於去)。
2、是否可以提抗辯權?如果是時效內當然不得始用,但如果時效已經過了,則可以。
3、502條與 503條的差別在哪邊?
舉個簡單例子:甲承攬乙的工程,時限為30日完工
502:甲承攬後,可能過程有些因素,如外勞改成台勞....等,讓甲原本30日完工,變成
了33日,因為是不可避免的,但也延誤了乙的利益,乙可以向甲請求賠償。(但工程已完工)
503:甲承攬後,乙看到甲和工地的外勞每天吃吃喝喝的,明顯30日內是無法完工,這時乙
不但可以請求賠償並解除契約(此時工程未必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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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7 23:22 |
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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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謝謝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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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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