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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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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民法问题..
1. 民法第487条
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
但受雇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之费用,或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或故意怠于取得之利益,
雇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何谓"故意怠于取得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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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16 21:23 |
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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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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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16 21:23 发表的 请问...民法问题..: 到引言文
1. 民法第487条......................
1. 民法第487条
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
但受雇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之费用,或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或故意怠于取得之利益,
雇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何谓"故意怠于取得之利益" 呢?
A为B之家教,A除了家教外,另有兼其他课的老师,某天A于约定时间至B家教课,B却不在家,
且A有一门课要上,A怠于上那门课,取得之利益就是那门课的钱,可以于报酬额一并扣除之。

2.第 503   条 因可归责于承揽人之事由,迟延工作,显可预见其不能于限期内完成而其
迟延可为工作完成后解除契约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条第二项之规定解
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而其迟延可为工作完成后解除契约之原因者。
甲为定作人(给付报酬之人),乙为承揽人。乙承揽甲一工程100万约定30日内完工且乙
交付甲定金50万,甲于第29日才看见乙完工一半,甲可预见乙不能于限期内完成。后来
乙于第40日才完工甲可以依前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契约,并请求乙损害赔偿。(另50万当然
不用给了)。

3.第 504   条 工作迟延后,定作人受领工作时不为保留者,承揽人对于迟延之结果,不
负责任。
甲为定作人(给付报酬之人),乙为承揽人。乙原承揽甲工程应于30日内完工,结果迟延至
31日才完工,甲接收成果时,未对于乙迟延完工之事加以保留(追究),于时效超过时才对
乙请求迟延赔偿,但依民法504条,定作人受领工作时不为保留者,承揽人对于迟延之结果,不
负责任。甲受领工作时不为保留者,承揽人乙对于迟延之结果,不负责任(就是不用负迟延赔偿责)
但甲若于时效内,则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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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00:10 |
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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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上的大大...
1.您举的487条的案例...我看不太懂...您说 A有一门课要上,A怠于上那门课?您是指他同时间有两门课要上喔?这个跟怠于取得之利益...有什么关系吗?
2.依据民法504条的意思 承揽人免付迟延责任....那定作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502及503条) ?如果依照您的案例来看的话,您最后有说到"但甲若于时效内,则可以请求"...这样的话,乙是否可以提抗辩权?
3. 延伸问题...502条与 503条的差别在哪边?
表情


[ 此文章被u907139在2009-03-17 19:23重新编辑 ]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17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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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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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17 11: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问楼上的大大...
1.您举的487条的案例.............
表情
1、您是指他同时间有两门课要上喔?   没错~但A故意不去上另一门而在B家等他回来
那A是不能请求另一门课的费用(因为是A故意怠于去)。
2、是否可以提抗辩权?如果是时效内当然不得始用,但如果时效已经过了,则可以。
3、502条与 503条的差别在哪边?
举个简单例子:甲承揽乙的工程,时限为30日完工
502:甲承揽后,可能过程有些因素,如外劳改成台劳....等,让甲原本30日完工,变成
了33日,因为是不可避免的,但也延误了乙的利益,乙可以向甲请求赔偿。(但工程已完工)
503:甲承揽后,乙看到甲和工地的外劳每天吃吃喝喝的,明显30日内是无法完工,这时乙
不但可以请求赔偿并解除契约(此时工程未必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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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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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谢谢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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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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