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3-19 05:32 发表的 :
8.接着再看15-2第2项,本于相同的方法,认为未得到应依78~83各条类型所应该需要的允许或承认的,那就依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只有这样解释才叫准用,否则认为78可以事后承认,那怎么叫准用呢,正确的说那应该是准用79~83的规定啊,即通通准用79就好了。
因此基于第2项"准用"78,可知要回过头来对15-2第1项作如上述7.的解释。本条一定要看完第2项才能正确解释第1项的用法。
结论:从本案的讨论可以学习到五种解释在法律解释的价值观,可以确定的是,文义解释一向是最低价值的解释方法,之所以这样,有两种可能
A未来的不可测
B立法者文字逻辑的掌握能力并不完善,却又想达到节省文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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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uciferydog大再次解答疑惑!一早就有所收获。
另想再请问,如果有了15-2 II准用78~83之规定,是否有删除部份15-2 I 1~6款次之须要?
还是1~6款次,各有其俾于解释“同意“之用,立法者信任循法之人民能迳行分别适用允许或承认?
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