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5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3-19 05: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8.接着再看15-2第2项,本于相同的方法,认为未得到应依78~83各条类型所应该需要的允许或承认的,那就依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只有这样解释才叫准用,否则认为78可以事后承认,那怎么叫准用呢,正确的说那应该是准用79~83的规定啊,即通通准用79就好了。
因此基于第2项"准用"78,可知要回过头来对15-2第1项作如上述7.的解释。本条一定要看完第2项才能正确解释第1项的用法。

结论:从本案的讨论可以学习到五种解释在法律解释的价值观,可以确定的是,文义解释一向是最低价值的解释方法,之所以这样,有两种可能
A未来的不可测
B立法者文字逻辑的掌握能力并不完善,却又想达到节省文字的目的
.......
感谢Luciferydog大再次解答疑惑!一早就有所收获。

另想再请问,如果有了15-2 II准用78~83之规定,是否有删除部份15-2 I 1~6款次之须要?
还是1~6款次,各有其俾于解释“同意“之用,立法者信任循法之人民能迳行分别适用允许或承认?

早安

表情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9 09:21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08:5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立法者是要第1项各款中如果有单独行为的就去准用78
契约的就去准用79~83

不要排除喔 表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9 17:25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重新再解一次~~~~


在前集中,胖虎殴伤大雄一事,大雄感念大家都是小时玩伴,便同意原谅,不再追究。

胖虎知悉此事,便未经小夫允许,免除了大雄先前所欠300万元借款,并经小夫事后予以承认。但胖虎之母胖妈知道此事,非常生气,臭骂了胖虎一顿,并要求胖虎立即向大雄要回300万元的借款,并主张胖虎先前所为之债务免除未经辅助人小夫之允许,依民法第15-2条第二项准用第78条之规定,应为无效。

大雄则主张,胖虎的债务免除,虽然未经辅助人小夫的允许,但事后既经小夫承认,已经辅助人的同意,依15-2条第一项规定,应为有效。请问各位看倌,胖妈与大雄的主张谁为有理?



胖虎妈之主张有理由
 
胖虎免除大雄之300万元借款,应属民法第15-2第5款之重要财产之处分,故应得辅助人事前允与。胖虎未经小夫允许,纵使经小夫事后承认,仍属无效。
听完最新的录音档,真开心表情
觉得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8 17:59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4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