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没错版大说的对
不过如果您理解宪法能到某个层次的话,您就能理解该制度为何这样规定,而另一制度为何又那样规定,该两制度之间要如何运作才能恰如其分的该当其原来要达成的目的,也就是当在个别法遇到价值冲突时我们可以将其抽象,然后就相关价值碰撞在宪法相关法律原则里去找寻协调的方法。
宪法基于这样的意义,事实上在法理学上就近似于实质意义的法律,也是因此,才能保证有法律抵触宪法无效的效果。
法律之所以无效,绝对不是因为他违反宪法171,也更不是因为大法官说他违宪,而是因为该违宪无效的法律不值得有效。所以真正决定该法律是否有效的不是大法官,而是我们每一个人,是我们生活在该宪法下的每一个人---------的良知。
本于此,这就是今天大法官解释没有任何强制力效果的原因,因为大法官的权力根本不在他的地位与权威,而在我们对他贴近守护宪法能力与良心的信赖。所以如果今天有一号解释大家都不遵守,大家觉得那是屁,大法官也不能自己去强制执行,大法官不能强制行政权一定要听他的,也不能强制立法权你得要听我的照我说的作,不然我要处罚你,大法官没有任何强制处罚的权力。
既然法律值不值得有效在法治国原则下,应该可以从宪法相关原则(实质意义的法律)中推出,那么研究理解这些法律原则的透彻程度,就会影响您去解释理解各该法律法条价值操作的能力与深度。举个例子说明,民事诉讼法的本质与目的,现今通说采的是邱联恭教授的说法,而早在10几年前他就已经提出相关学说(当我还是学生),他的学说那时受到质疑的就是他是连结宪法而推导出的,大家不能理解,宪法那么抽象,你爱怎么说就怎么说,你只是藉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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