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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9930 于 2009-03-12 22:46 发表的 : 你好: 谢谢你的回应,因为书本上的内容是 就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宪法而言,大法官对宪法所作之抽象解释,其效力与宪法本身相同,其对法令所为之统一解释亦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指为之,故大法官之解释依其性质,具有与宪法,法律或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以上是书上内容,我听录音老师有说可分三种理由可是我怎么看都只是解释不算理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