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04 16:19 發表的 民法14.15條:
民總的14條和15條修法,雖然還沒施行,但是還是要準備一下,所以有些東西想要釐清,想請教各位大大們
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
那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嗎?這樣子理解正確嗎?
因為法條上也沒有直接說明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只是看民法15-2條,感覺上跟限制行為能力人很像。
還是其中有哪裡不一樣?或是哪裡需要注意的嗎?
誠如樓主所言,新法所定之受宣告輔助之人其行為能力的確受到限制,感覺上的確是跟限制行為能力人很類似,但此之限制法文所採者乃為列舉式之限制,並非如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全面性的限制,換言之,必須在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舉之項目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其餘依法文反面解釋則不須要輔助人同意,也因此,其(受輔助宣告之人)所受到的限制似乎是比一般民法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受到全面性的限制範圍為小,是故於新法第15條之增訂理由四中也才會說:【受輔助宣告適用之對象為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未成年人未結婚者,因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畢竟,未成年人未結婚者,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本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受到的限制本來就比受輔助宣告人還大,其所受到的交易安全保護也較全面,自然不需要再適用輔助宣告之制度予以保護。
簡單的說,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內所規定的事項內,其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居於幾乎等同的地位(其行為能力雖未喪失,可是在那些事項內時其行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同條第2項既然說【準用】,則表示法律賦予其若在該上述事項未經輔助人同意時,其法律效果與一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時相同。
總之,樓主若將受輔助宣告之人當成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非常不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完全等同於民法一般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受輔助宣告之人也是另一類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只有在法律明文列舉事項內之行為能力,才受到限制,允為【部分限制行為能力人】。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