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民法982之合法夫妻关系,婚前未书面约定为分别财产制,故为法定财产制。但实务上两人财务各理互不干涉,且每日记帐,帐面家用开销则按薪资收入比例,口头约定分担,婚后一年执行无违。
甲于婚前购置房屋一间,贷款两百万,结婚时已无存款。甲婚后每年收入60万,平均每月五万。甲独力支付房贷,婚后还有生活开销一万与房贷开销两万,每个月共是三万,所以实际可以存下来的财产只剩每月两万,等于是每年24万。
甲方婚后这一年的存款共24万,投资理财造成十万元亏损,故婚后一年,甲实际存款仅剩14万。
乙婚前有存款五百万一笔,婚后持续工作,年收入为30万,平均每月两万五。每月开销两万元(花钱比较凶),剩余五千,一年存款增加了六万元。
若婚后一年,双方合意由法定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依据民法规定必须进行婚后财产分配。请问,甲乙双方各可分配得多少?
根据民法1030-1和1030-2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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