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5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大祎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恐吓罪的问题?
甲乙系夫妻,丙向乙恐吓称:回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Taiwan Police College | Posted:2008-12-23 19:4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成立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二, 恐吓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恐吓),将上述不法害恶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产生恐怖之心理状态。(他人),指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

应只针对甲为被害人,与乙无关
同理
如甲,乙携械互砍,丙在场观看,吓昏倒恰撞桌角致死,那甲乙对丙有没有罪刑?---没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24 06:55 |
大祎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8-12-24 06:55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成立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二, 恐吓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恐吓),将上述不法害恶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产生恐怖之心理状态。(他人),指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

应只针对甲为被害人,与乙无关
同理
如甲,乙携械互砍,丙在场观看,吓昏倒恰撞桌角致死,那甲乙对丙有没有罪刑?---没有


题目有说甲乙均心生畏惧的状况,这样不是构两个恐吓罪?再由想像竞合,从一重而论,一个恐吓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24 08:05 |
finalos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成立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
二, 恐吓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恐吓),将上述不法害恶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产生恐怖之心理状态。(他人),指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

惟甲乙系夫妻,该恐吓言语虽系针对甲,不能说与乙无关
因为,甲系乙之夫,丙扬言对甲不利,该恶害通知即会使乙心生畏惧而有不安全感,故丙即可成立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安罪。

丙系以一恐吓行为,致甲乙二人心生畏惧,系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故成立想像竞合,为同种想像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可。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2-27 20:0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但是法律这东西在法院
同样案例却常有不同结果
这案子我看法就是一罪
如因夫妻关系而有所牵连.
父子,母子,兄弟,姐妹,朋友,六同关系.....所谓罪及妻孥九族
问题就会变很大~~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03 09:5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8-12-28 20:54 |
inf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感~~~~就一罪吧

不然甲的老爸、老吗、兄、弟、姐、妹都心生恐惧的话那不就没完没了了,

丙向乙恐吓称:回去转告甲,我要杀他。 属确定的间接对甲恐吓,

恐吓内容是威胁到甲的生命法益,进而使甲心生畏惧,并非系乙的生命法益,

故论以一罪。

(乱猜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1-01 23: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62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