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准国考生于2008-10-09 21:22发表的 : 好多喔~我先慢慢回!一,如果他被法院声请死亡~那么他所终止的,只是他在居住地的权利,失踪声请死亡宣告,指的是他的居住地为中心,甲离开居住地7年,而乙却不知甲为何地或生死不明才可称为失踪,而法院公怖死亡宣告,行同消灭....并不是他在居住地的权利唷!!二,婚姻关系~法律上,是不因为死亡而消灭的!这个问题很广,甲无顾失踪,在15年内他意思为何???你所说的是为恶意,善易时行同消灭但是问提来了~~甲还活着呀!!虽然你所说的婚姻关系因于甲方死亡而不得消灭之~~那么法院会判决离婚!!三,但是~因为丙为善意第三人,故可以声请法院判决离婚!台湾婚姻为一夫一妻制。四,对于财产的问题~我想这个应该就要由法官自行判定了!这不需要法官的判定了~~因甲失踪届满死亡宣告之要素同时~~利害关系人(乙)可依法甲方财产转移至乙方。因此在法院公布死亡宣告同时,乙方将甲方财产于甲方出现前,花光了~~因此法院只能依造善意而觉定~~不需补差额啰~~这么说你应该就懂了吧因为这点法律倒是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应由法官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