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3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就是說~前婚有效,後婚也是有效的!

但是~他可以請法官判決他們強制離婚!

畢竟民法~是道德法律~一女不是二夫!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09 21:24 |
阿豆仙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準國考生於2008-10-09 21:22發表的 :
好多喔~我先慢慢回!

一,如果他被法院聲請死亡~那麼他所終止的,只是他在居住地的權利,
失蹤聲請死亡宣告,指的是他的居住地為中心,甲離開居住地7年,而乙卻不知甲為何地或生死不明
才可稱為失蹤,而法院公怖死亡宣告,行同消滅....並不是他在居住地的權利唷!!


二,婚姻關係~法律上,是不因為死亡而消滅的!
這個問題很廣,甲無顧失蹤,在15年內他意思為何???
你所說的是為惡意,善易時行同消滅
但是問提來了~~甲還活著呀!!
雖然你所說的婚姻關係因於甲方死亡而不得消滅之~~
那麼法院會判決離婚!!

三,但是~因為丙為善意第三人,故可以聲請法院判決離婚!
台灣婚姻為一夫一妻制。

四,對於財產的問題~我想這個應該就要由法官自行判定了!
這不需要法官的判定了~~
因甲失蹤屆滿死亡宣告之要素同時~~利害關係人(乙)可依法甲方財產轉移至乙方。
因此在法院公布死亡宣告同時,乙方將甲方財產於甲方出現前,花光了~~
因此法院只能依造善意而覺定~~不需補差額囉~~
這麼說妳應該就懂了吧

因為這點法律倒是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應由法官自行決定!
法律已明文規定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11 13:40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第一點,是的~我知道形同消滅~但是只是指他在居住地的~

畢竟~他還活著不是嗎?不可能因為死亡宣告後~他就等同死亡吧!

希望你能明白我的意思!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12 16:13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12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