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準國考生於2008-10-09 21:22發表的 : 好多喔~我先慢慢回!一,如果他被法院聲請死亡~那麼他所終止的,只是他在居住地的權利,失蹤聲請死亡宣告,指的是他的居住地為中心,甲離開居住地7年,而乙卻不知甲為何地或生死不明才可稱為失蹤,而法院公怖死亡宣告,行同消滅....並不是他在居住地的權利唷!!二,婚姻關係~法律上,是不因為死亡而消滅的!這個問題很廣,甲無顧失蹤,在15年內他意思為何???你所說的是為惡意,善易時行同消滅但是問提來了~~甲還活著呀!!雖然你所說的婚姻關係因於甲方死亡而不得消滅之~~那麼法院會判決離婚!!三,但是~因為丙為善意第三人,故可以聲請法院判決離婚!台灣婚姻為一夫一妻制。四,對於財產的問題~我想這個應該就要由法官自行判定了!這不需要法官的判定了~~因甲失蹤屆滿死亡宣告之要素同時~~利害關係人(乙)可依法甲方財產轉移至乙方。因此在法院公布死亡宣告同時,乙方將甲方財產於甲方出現前,花光了~~因此法院只能依造善意而覺定~~不需補差額囉~~這麼說妳應該就懂了吧因為這點法律倒是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應由法官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