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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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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我想我瞭解了
感謝八樓及九樓朋友的回答
謝謝~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10 14:27 |
e19840111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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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主觀構成要件既限縮於「明知」,是否亦得考量特殊類型之間接正犯
易言之,行為人其主觀上為確定故意,而利用不確定故意之人實施不法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11 15:59 |
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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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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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舉例的來看好了

例1:
行為人甲沒有生病,但欲請病假,遂向醫生乙謊稱自己有頭痛,暈眩等症狀,要求乙開具診斷證明,

乙誤信甲而開出診斷證明,{甲因無醫師身分不成立215的間接正犯,乙因無故意不成立215....我猜的}

例2:
承上例,乙明知甲欲使自己為不實之登載,且雙方達成買賣不實診斷證明之共識,遂令不知情的護士丙

為之登載,乙是否成立215的間接正犯?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2-15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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