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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一個純法理上的推論 - 任何商店皆不得禁止任何人自由進出消費?
商店在性質上為「對外開放」「非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何人將會或曾經進出、經過這裡無從得知)」之公共場合。在歐美人權發展的歷史上,只要是公共場合,管理人及司法、行政單位都不得限制任何人自由進出之權利,否則便涉及「歧視」,有違「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

未經住宅主人允許而擅進屋內構成侵入住宅罪,住宅主人應狹義的定義為房地產權狀上登記有名者(所以屋主的配偶也不是住宅主人,屋主可以請求公權力(警察)介入趕配偶出門),所以子女未經府母同意擅自帶同學朋友回家,父母應可對子女的同學朋友提出告訴;至若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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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03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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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推論的那麼快~
先把商店為「公共場合」的理由講清楚~
「開放」跟「公共」是兩回事
先交代一下兩者的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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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9-05 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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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雖基本上是所有客人都可進出, 但如店主人表明不歡迎某人時或為「會員制」時, 那特定之某人可能 成為被限制之特定對象, 如仍予強行進入, 仍可報警處理, 以其為私人財產故 表情
2.續上點, 在性質上商店仍然為私人產業,其性質應與公園、公立建築物等公共財是大不同才對,更不能 以公共場論,更遑論用到-歧視及有違「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9-05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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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店家要反對某人進入總要有個理由,至於其理由是否合法、合乎人權,自當視實際情況而論。有違反人權之虞那就申請大法官釋憲(店家要請警察趕人也要有法律依據,否則構成侵害)。基本上大部份的店家都是對外、對不特定之客人開放,若只專挑某些客人拒絕服務,豈無歧視之嫌疑。

當然,店家舉證該客人會妨礙店家營運故可為正當理由,但如果這個客人所為的行為與其他一般客人並無異...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店家有權拒絕某些客人消費,這是基於『契約形成自由』的法理,與其場合之性質倒是無關。

商店等同公共場合,這似乎是有法理及釋字可循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09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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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要是真的想從法理推論,我認為妳的「理由」還是得充足一點。「總之」、「基本上」、「豈無」、「當然」、「似乎」,完全看不出在扯什麼。

不過如果妳只是在伸張言論自由,那倒沒什麼關係,請自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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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9-09 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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