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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风天于2008-08-07 08:51发表的 : 第 69 条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第 70 条 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第 766 条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天然孳息于分离前,仍属于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权及采收权当然也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除非另有订立契约,有将采收权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