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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bunnycat于2008-07-12 09:21发表的 请问92普考社会行政-行政法问题: 92普考社会行政-行政法 第35题:遭免职处分之公务员,依现行公务人员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声明不服? (1)申诉、再申诉 (2)复审、再复审 (3)声明异议、诉愿 (4)异议、再异议 ->答案为(2) *按保障法已于民国92年5月28日废除再复审,为何7月的考试答案仍是(2)呢? *救济方法是否为再保训会提复审,不服复审决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诉讼呢?
下面是引用bunnycat于2008-07-12 11:49发表的 : 我还有一个疑问:是当时出题者不知已修法了吗?那知道修法的考生反而会答错。这样的情形要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