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3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jjffac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哥哥幫弟弟做保,但弟弟可能還不出錢了,怎麼辦?
若兄為弟做保,但弟有可能於今年八月起還不出錢,要如何處理以下的問題。
1.除了做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30 23:04 |
love38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您的第一項,在自保方面,我的看法是你只能叫弟先還部份給你。
如果你真要保住房子,看你弟還欠銀行多少先還錢給銀行,該抵押權消滅,房子就會保住,你之後再叫你弟還錢給你 表情
不過我沒有這方面實務經驗,還是請教其他大大看是否有更好的辦法。

第二項 根據最修法民法第879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
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也就是說如果你或妻不是保證人、連帶保證人這兩者身份的話,而只是你的房子被抵押, 頂多你的被抵押的房子本身被拍賣而已,拍賣的錢還債,該抵押權已消滅,與你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無關。
如果房子拍賣價金高過債權,也就是多出來的錢,你要記得向保證人要。


[ 此文章被love38d在2008-05-01 00: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30 23:41 |
flyghost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7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個人是覺得
因為兄不僅是提供抵押物做擔保外,尚及於為其弟做保~~
當弟無法還錢的時候,債權人不管是先實行抵押物取償
或是對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轉向保證人求償,都是債權人擁有選擇權
(不過弟既還不出錢,可能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也不會有效果的)
就抵押物而言,僅須就抵押物價值的限度內作擔保
而就保證人而言,則須就保證人的全部財產負無限擔保責任喔~~表情

兄的部分~~~兄的自保方法,視債權人選擇實現債權的方式而定
1.若債權人實行抵押權的話(這對債權人最方便,只需取得拍賣裁定即可為之)
兄可能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幫弟還錢"使債務消滅進而塗銷抵押權
脫產是沒用的~~因為抵押權有追及效(民法867條)
2.若債權人時先對保證人請求的話
則保證人可主張民法745條的先訴抗辯權,主張應對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始可轉向保證人求償,不過也只是拖時間而已,但若是向銀行借款時
銀行多會約定拋棄民法745條的先訴抗辯權~~故
兄可能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幫弟還錢",或是就非法途徑而言就是"脫產"

當兄代弟清償完後,抵押人可依民法879條第1項,保證人可依民法749條第1項
兄即可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弟)之債權~~~
惟本案例中無民法879條第2項及第3項的適用,因為抵押人與保證人均為同一人

兄妻的部分~~~
因為兄妻並非提供自己的不動產為擔保,亦無做保,故僅需劃分好界線
基於個人責任原則,本來就跟兄妻無關~~~~但~~~~
不管有無要幫兄還錢都是一樣的,記住不要做傻事
因為若是在法院上和解的時候
法官或對方常會誘拐您(兄妻)做債務承擔,或是同意加入和解的表示
此時作成的和解即有執行力(民訴380-1),可對兄妻強制執行喔~~ 表情

未成年之子的部分~~~
只要不發生繼承的事情,根本也不會有何關係
就算發生了,也有民法1148條及民法1153條限定責任的適用


嗯嗯~~~應該是這樣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01 01:07 |
jjjffac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謝謝大大們提供的建言,趕緊去處理~~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5-01 13:51 |
love38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flyghost大大說的很詳細呀 表情
債務連帶承擔確實是銀行為保債權人所使用的手段
小的也記住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01 17: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9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