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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風天於2008-03-10 10:04發表的 : 著作權法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將自行錄製自己的唱歌演出,放到網路上,是否算是"活動",可能有討論的空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