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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风天于2008-03-10 10:04发表的 : 着作权法第 55 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但将自行录制自己的唱歌演出,放到网路上,是否算是"活动",可能有讨论的空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