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与共谋共同正犯之不同:
共谋共同正犯之意义:系二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谋议,而推由其中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
则并未参与实施之行为者,即为共谋共同正犯。例如:甲教唆原无犯意之乙行窃,则为教唆犯;
若甲与乙共谋行窃,而推由乙实施偷窃行为,则为共谋共同正犯。
不同之处:
就主观犯意言,行为人本于教唆故意对本无犯意之他人为教唆之行为,他人因此萌生犯意者,即构成教唆犯;
如他人本有犯意,行为人参与谋议者,即为共谋共同正犯。
就客观行为言,教唆犯系指仅有教唆行为而言;其未遂犯之处罚(刑29Ⅲ),可分为以下三者:
1.教唆行为之实行并未完成;
2.教唆行为虽已完成,但被教唆人并未萌生犯罪之决意;
3.教唆行为业已完成,被教唆人并已萌生犯罪之决意,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则此三者均以其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始受刑法之制裁;
如被教唆者虽因之萌生犯意,并已着手实行,但未达既遂者,则教唆犯理论上已属既遂,
但仍应依其所教唆之罪未遂处断(刑29Ⅱ),此则非教唆未遂之情形。而共谋共同正犯因属共同正犯,
须就全部犯罪负责,故全体共同正犯皆为既(未)遂犯,而不能独论,只是在量刑上仍可以依其实际情形而为不同的裁量。
就法条明文规范而言,教唆犯见于刑法第29条,但共谋共同正犯则无明文规定,惟实务释字第109号承认之。
这一大段是"抄书"来滴~ 不然依我的程度,应该会变成白话在白话....然后"搞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