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之不同:
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係二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謀議,而推由其中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
則並未參與實施之行為者,即為共謀共同正犯。例如:甲教唆原無犯意之乙行竊,則為教唆犯;
若甲與乙共謀行竊,而推由乙實施偷竊行為,則為共謀共同正犯。
不同之處:
就主觀犯意言,行為人本於教唆故意對本無犯意之他人為教唆之行為,他人因此萌生犯意者,即構成教唆犯;
如他人本有犯意,行為人參與謀議者,即為共謀共同正犯。
就客觀行為言,教唆犯係指僅有教唆行為而言;其未遂犯之處罰(刑29Ⅲ),可分為以下三者:
1.教唆行為之實行並未完成;
2.教唆行為雖已完成,但被教唆人並未萌生犯罪之決意;
3.教唆行為業已完成,被教唆人並已萌生犯罪之決意,但尚未著手實行犯罪。
則此三者均以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始受刑法之制裁;
如被教唆者雖因之萌生犯意,並已著手實行,但未達既遂者,則教唆犯理論上已屬既遂,
但仍應依其所教唆之罪未遂處斷(刑29Ⅱ),此則非教唆未遂之情形。而共謀共同正犯因屬共同正犯,
須就全部犯罪負責,故全體共同正犯皆為既(未)遂犯,而不能獨論,只是在量刑上仍可以依其實際情形而為不同的裁量。
就法條明文規範而言,教唆犯見於刑法第29條,但共謀共同正犯則無明文規定,惟實務釋字第109號承認之。
這一大段是"抄書"來滴~ 不然依我的程度,應該會變成白話在白話....然後"搞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