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陰謀犯與預備犯得否成立共同正犯的問題:
在修法後將實施改為實行後,對情況一會產生相當影響。按照文義解釋,條
文明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那麼在著手(實行的
開始)前的犯罪參與階段是否還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依罪刑法定主義,應該以否定說
為宜,然則數人共同共同謀議而為陰謀、預備之構成要件,亦符合共同正犯(學說上)
的要件,那麼依照修法後係個人分別論罪?亦或是另一種解釋,認為修法理由第一點並
非處理陰謀犯與預備犯得否成立共同正犯的問題?由修法理由並無法看出真正意涵。
情況1從修法的立法理由觀察較無疑義,立法理由引用陳子平教授的說法:「預備
犯、陰謀犯因欠缺行為的定型性,參之現行法對於犯罪行為之處罰,係以處罰既遂為原
則,處罰未遂犯為例外,處罰預備、陰謀更為例外中的例外,學說對於預備共同正犯多
持反對立場,更淪有於為處罰意思、思想之虞,更難獲贊成之意見7 …」;「…倘承認預
備、陰謀共同正犯之概念,則數人雖於陰謀階段互有謀議之行為,為其中之一人或數人
於預備或著手階段前,即已脫離,並無對於犯罪之結果未提供助力者,即便只有陰謀行
為,即須對於最終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刑責,又無如中止未遂之適用,…故有修
正共同犯罪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為杜爭
議,原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此部份即採否定實行行為相對性的立場,此種類型
的陰謀、預備共同正犯已無存在空間為自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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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已收到
以上是節錄
http://www.ntpu.edu.tw/law/pa...9371402e.pdf那是課堂理論的東西
因為我離課堂已太遠了
僅就實務提管見:
在實務上
刑法是採罪刑法定主義
犯罪行為要成立一定要符合該成立要件
所以預備的問題:看
第二十五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不然就只看其從事之行為吧~
陰謀部分:
以前刑法100條中((意圖))就是白色恐怖的來源
陰謀是屬於思想的層面
並未進入(預備)的層次
刑法應已沒符合成立要件的
例如:
1.某人在書面記載:
想殺陳xx
想要如何殺
2.另一某人在書面記載:
陳xx行程
守衛如何
如果要射擊
角度如何
要什麼鎗
......
3.另一某人在書面記載:
陳xx行程
守衛如何
如果要射擊
角度如何
要什麼鎗
開始看地形
買鎗....
1.我看就是陰謀--沒犯法
2.我看就是預備--不一定(看法官)
3.我看就是著手--犯法了
以上個人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