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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说宪法见解,那我才疏学浅,太深奥的宪法理论,我实在是不太行。 可是从诉讼的层面来说,被告方的动作显的很诡异。 声请释宪,若结果对于总统有利,即大法官认同总统有绝对的机密特权,可这解决了这个诉讼吗?没有~ 机密外交事项是属于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被告想尽办法不要提出?
刑事诉讼的原则很简单,指控的一方要举证,检察官已经针对被告「不利」的部分提出证明方法,换言之,检察官已经可以举证被告有罪了,而被告不愿举证自己无罪或是可以阻却违法? 其次,开放阅卷是因为只有检察官可以侦查案件,因此检察官侦查的结果必须开放律师知悉,检察官知道的事情,律师也要知道,律师才可以找出对被告有利的部分,从而提请法官评断,而被告律师不愿阅卷?
当事人不愿公布,非得以「机密特权」加以保护的,多半是对当事人不利的。从比较正派的角度来谈,为了防止机密涉入司法诉讼而有泄漏的危险,维持形式上的合法外观是必要的,形式上的合法是无罪基础,加上机密特权的行使,阻止法院得知机密的实质内容,因而不能证明有罪,只得判决无罪。
国务机要费的案件刚好相反,由于假发票的核销在形式上违法,形成有罪的前提,如果还行使机密特权,阻止法院得知机密的实质内容,那法庭上将只呈现出本案有罪的外观....试问....法官如何判决?
若我们在理论上往后退一步,允许被告主张「不能提出的有利证据」,那么至少,那个证据要是存在的吧。举例来说,我犯了某个罪,然后我声称有一本书的内容可以证明我无罪,再假设该书的内容是机密,那至少至少「书名」「图书编号」应该提出吧,不看内容,只检视是否存在,这应该已经是很低度的证据要求。结果连这也不肯出示?
也许吧~我的修为还不够~看不出被告律师这一堆动作到底有什么法律利益可言。(政治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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