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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說憲法見解,那我才疏學淺,太深奧的憲法理論,我實在是不太行。 可是從訴訟的層面來說,被告方的動作顯的很詭異。 聲請釋憲,若結果對於總統有利,即大法官認同總統有絕對的機密特權,可這解決了這個訴訟嗎?沒有~ 機密外交事項是屬於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而被告想盡辦法不要提出?
刑事訴訟的原則很簡單,指控的一方要舉證,檢察官已經針對被告「不利」的部分提出證明方法,換言之,檢察官已經可以舉證被告有罪了,而被告不願舉證自己無罪或是可以阻卻違法? 其次,開放閱卷是因為只有檢察官可以偵查案件,因此檢察官偵查的結果必須開放律師知悉,檢察官知道的事情,律師也要知道,律師才可以找出對被告有利的部分,從而提請法官評斷,而被告律師不願閱卷?
當事人不願公布,非得以「機密特權」加以保護的,多半是對當事人不利的。從比較正派的角度來談,為了防止機密涉入司法訴訟而有洩漏的危險,維持形式上的合法外觀是必要的,形式上的合法是無罪基礎,加上機密特權的行使,阻止法院得知機密的實質內容,因而不能證明有罪,只得判決無罪。
國務機要費的案件剛好相反,由於假發票的核銷在形式上違法,形成有罪的前提,如果還行使機密特權,阻止法院得知機密的實質內容,那法庭上將只呈現出本案有罪的外觀....試問....法官如何判決?
若我們在理論上往後退一步,允許被告主張「不能提出的有利證據」,那麼至少,那個證據要是存在的吧。舉例來說,我犯了某個罪,然後我聲稱有一本書的內容可以證明我無罪,再假設該書的內容是機密,那至少至少「書名」「圖書編號」應該提出吧,不看內容,只檢視是否存在,這應該已經是很低度的證據要求。結果連這也不肯出示?
也許吧~我的修為還不夠~看不出被告律師這一堆動作到底有什麼法律利益可言。(政治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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