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f091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各位大大帮帮忙,我朋友要被告了
以下为我朋友的叙述:

我是一个电脑门市的业务,
在今年十月份我和同事在门市分多批卖了一位朋友约210万元左右的笔记型电脑,
数量约30台左右,
十月中旬前他已付款约六十万完左右,
之后就没有缴款。
十一月初,
客户签了一张85万的本票给我,
说因为他已经申请信用贷款,
但怕老板不信任,
所以先签一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04 02:26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客户依然未付任何金额,〝便用诱骗的手法对我跟同事说要我们先签本票与同意书以示负责〞
是谁用诱骗的手法说要先签本票与同意书以示负责?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04 07:52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告窃盗?这没什么好担心的....都签本票表示负责了,哪里有什么窃盗的问题~老板要是告窃盗,就反告诬告就好了....
你们两个签的本票问题比较大,本票这类的票据在法律上是无因性,老板只要凭本票就可以声请法院裁定许可,对你跟同事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一百多万的债务可不是开玩笑的~
而你说老板用诈骗的手法叫你们签本票?诈骗的手法是什么?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2-04 16:21 |
石虎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们那位买电脑的朋友呢?他还不还钱才是重点....
不还钱你们也要赶紧去把电脑看看他还没转手的想办法拿回来吧
这点到是你们应该付的责任..你们老板又不是想告你们.只是要你们付责任罢了!
跟他商量一下.请他多给你们一些时间..还有机会
告下去...大家摆滥...那他一毛都没有....他要的是钱而已 表情


一寸长.一寸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6-12-05 13:04 |
calvin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知道kf0916兄贵公司的买卖是如何交易的,我也是从事业务工作,
实在很难想像可以先将200多万的帐款做未收款,而将货一次拿走,
其实你的老板要告诈欺是很困难的,但如同spsb兄说的,你所签的本票
是很大的问题,是可以拿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所以也不会是石虎兄说的
一毛都没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6-12-05 15:42 |
石虎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石虎于2006-12-5 13:04发表的 :
你们那位买电脑的朋友呢?他还不还钱才是重点....
不还钱你们也要赶紧去把电脑看看他还没转手的想办法拿回来吧
这点到是你们应该付的责任..你们老板又不是想告你们.只是要你们付责任罢了!
跟他商量一下.请他多给你们一些时间..还有机会
告下去...大家摆滥...那他一毛都没有....他要的是钱而已 表情
抱歉:说错不是一毛都没有..是5000元新台币
距离12月10日只剩下几天.迫在眉睫.你要想的是怎么解决问题
怎么找出你们买电脑的朋友.不是想着有什么法律可以保护自己
那当然你们要先知道自己的处境.和若没有在限定时间把问题处理好时
跟你们老板可谈判的筹码!相信你们往后处理这事的态度老板会相当注意
相信你们老板会用窃盗告你们.最后的结果也只是判你们得赔钱(本票金额)
你们我想应该也没有财产吧!!(12月10日前)那法官问你要不要还..你当然说还噜
你生活压力那么大...家里又要靠你..又遇到这事..刚失业..老板薪资又扣着不发
一个月最多只能还5000嘛!!!但是第二个月你好像又失业了ㄝ!!!
不过言归正传...找出这个朋友..给老板一个交待..时间若不够.商良一下..才是王道

祝你平安~~~~ 表情


一寸长.一寸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6-12-05 16:06 |
lawman009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320条窃盗罪:
1.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3.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所以窃盗罪之该当要件,主观上须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方得以构成窃盗罪之构成要件该当。
客观上则需要有窃取他人动产或窃占他人不动产之行为方得以构成构成要件该当。
所以,我不了解(由于说明的不是很充裕,所以不从判断),是否会有构成窃盗罪之可能。
以上意见仅供参酌。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10 18:07 |
kf091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各位大大得解答喔
我朋友目前好像已经找劳委会之类的单位居中协调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12 15: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7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