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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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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院的立场上而言,法官其实已经是对你手下留情了,虽然我不知道开庭的情形,但是法官只是站在法律授权的立场上为国家执行公权力,我相信目前的法官,应该都是不会有偏袒于任一方之情形的。(当然这只是客观上的说法,也是会有一些比较不好的法官存在,毕竟没有任一个环境都是存在着好人的)
对于你的案件,已经有那么多的人提供好的意见,但是我有以下的一些论点,仅供参酌:
一、法官会劝谕你和解,其实法官是出于壹片好心,但是在法庭上法官又不能跟你明白的说明,因为如果告知你这是对你有利的,那么法官就会有偏袒于你的疑虑,也会让被害人提出法官不公正的问题
二、对于为何大家都会劝谕你和解呢?因为大家知道你被判决的结果一定是可以易科罚金的,那么你与其易科罚金,不如就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如此,也可以避免讼争,因为读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讼者,伤也。」这句至理名言。
三、不要以为世界上的人都对你不好,你要知道出发点是你的不对,虽然这句话不是那么的好听,但是我仍然要告诉你,通常在法院里,我们都看到了当事人以不知为理由,但是你要转卖此项商品之前,是否亦应该注意一些事情,尤其是是否有着作权的问题存在。刑法第16条定有明文「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如自信其行为为法律所许可而有正当理由者,得免除其刑。」所谓的不知应是由客观上去做判断的,而不是你说不知,法官就可以认定你不知的。举例来说:「甲杀父」,法官只会问甲是否知道被杀是你的父亲,如果甲知道那是他的父亲,那么就该当刑法第272条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而不须在问甲是否知道刑法有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纵使甲不知刑法第272条之规定,甲亦该当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
四、再者,我亦要强调在法庭上不要苛责法官能尽善尽美的处理每一件案件,因为他们的案件负荷量真的是很大。但是法官一定会是认事用法的。我所知道的法官最讨厌看到当事人在法庭上吵吵闹闹,常以不懂法律为由,硬是要跟法官在法庭上乱说一通。这是最糟糕的,因为如此会让法官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五、法庭上是讲究证据的地方,不要以口头上去表示你的无辜,因为那是没有用的,只要你能提出证据,法官就有采信的空间,当然,你的证据必须要是与你所犯的罪有关的,而不是天马行空的乱举证一番。
六、着作权保护的对象是那些劳心劳力所致力于发明的人,如果易地而处,你是那些软体的发明人,你会乐见于大家以重制的方式就将你的心血这样的践踏吗?
以上所述,为本人意见,仅供参酌。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4 11:02 |
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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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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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楼上先生or小姐

哈哈 法官已经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为转售点歌机基于信用原则我买来时就有附的一张光碟 转卖时当然也随机附上不然我留着也没用.难道这样要判N年徒刑吗?(因为我无法判别是否盗版光碟)
警察辖区内包庇罪犯!法官为了某些利益!有钱判生没钱判死!时有耳闻!说穿了就是"钱"当然有正义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说没有.为什么有太多人不相信台湾司法?不觉得奇怪吗?
针对条文**91条之1第三项 *明知重制物意图散布而持有之*只有一张光碟也能称散布吗?有人说盗版光碟依社会通念可以认定!请问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背景都会是一样的吗?凭什么认定社会通念都会一样 !是因为法官比一般人多读了一点书吗?这样就可自由心证?
法官应是事件仲裁者.没有查明真像之前.当事人未认罪 岂可一昧要求当事人和解..公平正义何存?你要知道和解就是认罪赔钱.钱还算小事.如果你"无明知"而被强判"明知"而且被迫和解赔钱.不知你作何感想?

着作权法因美国301条款压力.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所订定条文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草率制定着作权法.不知道那一天91条之1第5.6.7.8.9项陆续出现 .不知道还要有多少人受害 到时候应该全民皆罪了!
#@&*不要以为世界上的人都对你不好 ? ? ?这是什么跟甚么!你以为我很偏激ㄇ.这跟着作权以刑逼民无关!...读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讼者,伤也。」这句至理名言.没错 但台湾也不能没有公平正义
虽然着作权保护的对象是那些劳心劳力所致力于发明的人.但对于没有意图侵犯着作权的无辜百姓都该死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4 23:03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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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大明于2006-12-24 23:03发表的 :
致楼上先生or小姐

哈哈 法官已经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为转售点歌机基于信用原则我买来时就有附的一张光碟 转卖时当然也随机附上不然我留着也没用.难道这样要判N年徒刑吗?(因为我无法判别是否盗版光碟)
警察辖区内包庇罪犯!法官为了某些利益!有钱判生没钱判死!时有耳闻!说穿了就是"钱"当然有正义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说没有.为什么有太多人不相信台湾司法?不觉得奇怪吗?
针对条文**91条之1第三项 *明知重制物意图散布而持有之*只有一张光碟也能称散布吗?有人说盗版光碟依社会通念可以认定!请问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背景都会是一样的吗?凭什么认定社会通念都会一样 !是因为法官比一般人多读了一点书吗?这样就可自由心证?
.......
在台湾的法律以有罪论推定让被告提出相关无罪证明自己无罪,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检调单位要提出犯罪佐证证明你有罪才对吧?单单一片光碟要12万,他并非智慧财产权之所有人,除非他有取得所有权。强调~~所有权是有期限的,不妨再查看他是否有权求偿吧!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26 07:12 |
G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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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归一句话   (法律是要看事证)
好像是这样!!

            (不好的法律是要看银弹)
有些x官就是常常有提钱来谈的提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1-30 23:09 |
chaiyu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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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贩卖时
只提到贩卖的是一台点唱机而已
而没有相关的说明(例如会附赠一片光碟等等的内容)
那么你就有很大的胜算
再配合楼上的建议
找个律师即可
但是贩卖的说明里
有提到所附的那片光碟
与其内容的话
那么这就是你的"明知"重点原因在此了

台湾法律
的确都是从你有罪开始起步的
所以提出相关证明时
真的最坏的情况
就是只能依靠自己
(就如之前所发生的性侵事件,要那个女生自己去找证据)
而不像有些国家
是从无罪开始起步
然后提出证据证明你有罪
这就是最大的不同了
当不懂的人
遇到这种事情
往往都是停留在有罪的地方
那么也就无法脱离那个原点了
PS:也许真的是「钱、理、法」为现今的主流吧,所以无法从「情、理、法」来看待,真的都不懂的话,的确还是找律师比较好,否则要单靠自己的力量,依旧还是有限的。


在下判断之时,应先破除内心的成见,否则,你将会用一种错误的标准去衡量,就像患有黄疸病的人,把一切都看成是黄色一样。
对人生加以思索的人,觉得人生是喜剧,只凭感触而未思索的,便觉人生是悲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2-10 10:20 |
twscy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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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她已进入一个「有法无天」的国度...奈何...奈何... 表情
这样发展下去....说独立...谈何容易......... 表情


a quick brown fox jumps over the lazy dog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2-10 10:38 |
binhom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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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twscy于2007-02-10 10:38发表的 :
唉.....她已进入一个「有法无天」的国度...奈何...奈何... 表情
这样发展下去....说独立...谈何容易......... 表情


法律保律“玩得起“的人咩 表情

等你玩的起,也可以试试 表情


Mayb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06 22:16 |
vfu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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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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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刑事庭采无罪推定原则,且关于「明知」这部分,应是由检察官来举证,在法庭内攻击防御时,是有技巧的。
是否该光碟片真的看起来很明显就知道是盗版片? 如上面就用手写曲名或就是一般的烧录片外观等。所以法官采信对方的说法?
如果是,真的就不容易辩白。因我不知道细节,无法提供太详细的看法,找个律师帮忙,或许还有机会。
另关于「散布」,不管量的多寡,一片就算了,数量多寡可能影响的是刑度,而非罪的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0-19 17:12 |
spiderman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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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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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实在话,着作权法的确有问题,将检察官沦为某些不肖商人的打手。但是平心而论,法官认事用法,如果法律有问题,法官也无力回天。自由心证因为加上了自由两个字,使其成为众矢之的。其实其限制颇多,是不太自由的。但也因为媒体的传播,让法官常被扣上恣意的大帽子。在此也要声援法官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19 18:53 |
kk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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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孤陋寡闻啦,现在很多王八蛋公司,把上拍卖网站抓买卖光碟的人当作一种业务在经营,例如自己从国外买回来的正版光碟,看完后没注意着作权法的问题,只要上网拍卖就中招了,因为原来盗版光碟容易生产,生产制造的源头又不容易抓,为了遏止生产制造的人,着作权法特别定了一条光碟条款,着作权法91条第1项第3款,
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在今年以前,这表示只要牵涉光碟,除非缓刑,否则就保证坐牢,其中关键在于工厂盗版生产1万片与个人转卖的1片光碟并无差别。
代理光碟的王八蛋公司看出法律条文的玄机,也明知这种1片2片的光碟交易,根本不可能影响到他的销售,专心上拍卖网站找不懂法律的卖家,逮到1个都习惯开价数十万元的讹诈,就是以刑事逼迫民事赔偿。以现实情况,光碟的王八蛋代理公司占了法律上的优势,几乎总能讹诈到银两,比起本业好赚得太多,弄到1个就敲一笔,乐此不疲,将来报应,不知道这些王八蛋将来要如何死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7-10-25 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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