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大明于2006-12-24 23:03发表的 : 致楼上先生or小姐哈哈 法官已经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为转售点歌机基于信用原则我买来时就有附的一张光碟 转卖时当然也随机附上不然我留着也没用.难道这样要判N年徒刑吗?(因为我无法判别是否盗版光碟)警察辖区内包庇罪犯!法官为了某些利益!有钱判生没钱判死!时有耳闻!说穿了就是"钱"当然有正义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说没有.为什么有太多人不相信台湾司法?不觉得奇怪吗?针对条文**91条之1第三项 *明知重制物意图散布而持有之*只有一张光碟也能称散布吗?有人说盗版光碟依社会通念可以认定!请问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背景都会是一样的吗?凭什么认定社会通念都会一样 !是因为法官比一般人多读了一点书吗?这样就可自由心证?.......
下面是引用twscy于2007-02-10 10:38发表的 : 唉.....她已进入一个「有法无天」的国度...奈何...奈何... 这样发展下去....说独立...谈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