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1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ogog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散文][分享] [轉貼]化解惡性攻擊
這句話來自我看過的一則小故事,出自一個平凡的美國父親嘴裡。

他的兒子並不平凡,三十歲年輕氣盛的博士,不憑任何背景,就當上了芝加哥著名大學的校長,登上美國各大報的頭條新聞。

父親遠在家鄉,記者打電話去訪問,向他報告有人怎樣攻擊他的兒子,問他有什麼感想;沒有滿腹經綸的父親冷靜地聽完所有的負面意見之後,只是輕輕地說了一句:「我只知道,死狗是沒人踢的。」

每次我聽見朋友為了某些惡性攻擊氣呼呼的時候,我總會在他怒氣發完後,再輕拍他的肩膀,告訴他:嘿,死狗是沒人踢的。

剛聽這句話的人,總會忽然笑出聲來。

如果那些「賤言」一點建設性也沒有,製造者只是出於嫉妒,那麼,你大可以告訴自己這句話,聊以解嘲,不失是一種正面思考。

我曾經問過一些習於當公眾人物的朋友,面對報紙上的不實攻擊或片面報導,他們都怎麼應付。顯然,他們還是會生氣,但都忍住了,沒有發出聲音,明明事實不是那個樣子,還是緘默以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則:「如果不要傷害我的家人,就沒有關係。」「不要說我姦淫擄掠,就無所謂。」「隨便他們講啦!你越有反應,他們就有題材炒第二天的新聞,反而增加他們的銷售量。」

養成這樣的廓然大度,誠屬不得已,其中一個朋友笑著說:沒辦法啦!人家關心你,算給你面子,只要你一天站在鎂光燈的投射處,闢謠是闢不完的。有一天你已經變成一個不重要的人,想要記者攻擊你,人家都懶得理。

這種自我解嘲有些道理。這些名人必須採取最有效率的方式離開不愉快,要應付的事太多了,哪有時間來玩這種攻擊防禦的遊戲。

有些名譽上的攻擊,能不理就不理,在學校裡教書的人,只要寫寫文章或上上電視,常會被學院派的人指控為沒有學理根據、不務正業、不學無術;連諾貝爾獎的得主都會被所謂的批評家攻擊。以撒.辛格就曾說出了一段被全世界所有暢銷作家列為座右銘的話:「文學評論家是那些無法自己創作的人,所以,他們就貶低有天分的作家。讚美作家只要幾句話就可以說完,但要將他們批評得體無完膚,就可以寫出長篇大論來(騙稿費)。」括號內的字是我自行臆測添加的。生前就賺了錢的知名劇作家蕭伯納一生都飽受攻擊,他的自我解嘲也是比毒的:「如你所說,我的榮譽是知名而富有,但由於我要做這許多辛苦的工作,而且樂意去容忍正在增加的一群傻子,這使我不覺得比我一向被謾罵、不出名、貧窮較為好過。」

沒有一個名人沒受過惡性攻擊或名譽上的栽贓。

其實,每個平凡人也都曾因為惡性攻擊而生過悶氣。但先發脾氣的,就中了圈套;面對別人的嫉妒(比如有個胸部偉大的波霸朋友,竟然聽到辦公室某女同事在說她:「不知道是去哪裡整型的?」)

如果反擊會正中他意,不如勸自己,死狗沒人踢;如果事已關乎毀謗(比如我一位朋友的屬下想取代他的職位而攻擊他假公濟私,做假帳),不處理會害了自己,那就挑明了來意把話說清楚,表示你不高興,但可別一起和他陷入惡意攻擊的混戰中。

很多人在面對惡意攻擊時,常犯了兩個錯誤,一是忘了他的主要目的,和別人陷入曠日費時的口舌之爭,變成狗咬狗;二是當他已經用言語的斧頭砍你,你還自己把傷口加深。別忘了,你不是死狗,也不是瘋狗!
(此文若對狗的名譽造成損害,誠屬無意間之舉例,請狗族原諒。)



~~理隨事變、寬廓非外~~
~~事得理融、寂寥非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省 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4-11-18 13:41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個人商品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驗證會員
級別: 榮譽會員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鮮花 x142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gogogo於2004-11-18 13:41發表的 [轉貼]化解惡性攻擊:
我覺得現在的東西都是惡性攻擊啦
但是也要了解那個事物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8-08 20: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8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