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2584plo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常识] 何谓正常血压
血压正常的人﹐其平均血压值也将随年岁增长而上升。
而同龄的男性和女性的平均血压也会有差异。
二十岁至三十九岁期间﹐男性的血压值较高﹐
而中年以后(四十五岁以上)﹐则女性的血压值较高。

正由于血压值会因年龄、性别及个人差异而不同﹐
因此想要区分其正常或异常﹐是很困难的。
直到现在。仍有很多学者对正常血压值的范围﹐提出不同的看法。
而在此我们是以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专门委员会所定的基准为原则。

根据WHO的基准﹐正常血压上限是﹐
最高血压在一百三十九毫米以下﹐
最低血压在八十九毫米以下。

同时﹐明显区分高血压的范围为﹐
最高血压一百六十毫米以上﹐最低血压九十五毫米以上。
而介乎正常血压和高血压的血压值范围﹐称之为境界高血压。
即最高血压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九毫米﹐最低血压九十至九十四毫米﹐
这个范围就是境界高血压。

不过﹐这个血压值范围﹐只是一个概略的基准﹐
还应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
所以﹐假如测出最高血压是一百六十毫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收集999朵鲜花   (27) 点我送爱心给我  

请别再用小人作为只叫人更唾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 | Posted:2004-11-15 11:48 |
2584plo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004/10/18 12:16


记者林嘉生/台北报导

别以为您没有高血压!过去收缩压大于140,舒张压大于90,才算是高血压,不过,根据美国最新修正高血压指引标准,收缩压大于120,舒张压80。而介于新旧标准间,则是必需小心的「高血压危险群」。医师提醒,这个标准虽还不到吃药的地步,但是应该开始注意饮食型态,预防心血管疾病发生。

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院长陈志鸿表示,过去高血压是指收缩压超过140,舒张压超过90,而最新的高血压指引中,改为收缩压大于120,舒张压80,而收缩压在120到139, 舒张压在80到90间,就被视为高血压的高危险群。

陈志鸿说,血压升高到115、75时,心血管疾病发生率就会开始升高,而且慢性高血压通常没有明显症状,因此如果有头痛,头晕,流鼻血的症状,更要注意自己是否有高血压。

根据统计,目前心血管疾病用药量,占台湾药品销售5分之1,是国人用药首位,显示高血压罹患率已渐升高,提醒您不可不慎。

高血压是目前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它会造成动脉硬化,而这种动脉硬化是全身性的,因此高血压会增加您罹患心血管疾病(如狭心症、心肌梗塞、心脏衰竭、脑中风、眼底病变)及肾脏病变等之危险性。根据临床研究显示,有效的控制血压,可显着地降低这些并发症之产生。

治疗高血压的目的在预防因高血压所引起的心血管及肾疾病之罹病率及死亡率,因此在治疗高血压时,除了降低血压外,还需控制其他引起心血管疾病之危险因素,如血脂异常、抽烟、糖尿病、缺少运动及肥胖症等。

高血压之治疗,可分为药物及非药物治疗。非药物治疗亦即生活型态之改变,包括减轻体重(如果体重过重)、限制盐分之摄取、规则之有氧运动(每周3-5次,每次30-45分钟轻快走路)、避免过量饮酒、戒烟、摄取高纤低脂食物及练习放松自己等。

「预防胜于治疗」,尤其在有高血压病史家族史的人,应早期定期监测血压,若已知患有高血压,应注意改变生活型态,并遵守医嘱,按时服药,并随时与医师讨论病情。唯有病人与医师良好的合作才能将血压控制在理想范围内,才可减低心血管合并症的发生。


收集999朵鲜花   (27) 点我送爱心给我  

请别再用小人作为只叫人更唾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 | Posted:2004-11-15 11: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2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