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下列召集:
一、 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 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 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 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
五、 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臨時召集---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
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教育召集--於退伍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
間。
勤務召集--同教育召集
點閱召集--於退伍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
數(好象有修改為半天)。
申請免除召集之規定為何?
答:
一、 後備軍人於受領召集令(屬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者)後,若因故無法應召,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司令部提出申請免除本次召集,縣、市後備司令部復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及(比照兵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後備軍人於受領召集令(屬動員、臨時召集者)後,若因故無法應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
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
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縣、市後備司令部
)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二) 召集規則第十五條:應召員受領召集令後,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
期入營或不能應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延期入營: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者,應即填具延
期入營申請單,檢附證明文件,逕附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司 令部
提出申請,於實施後依法核定,其延期入營時期以不逾三日為限。
2.不能應召:應於召集令送達後,即由應召員或代理人,填具不能應
召申請書,並按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後
備司令部提出申請,於查明屬實後核定之。
(1)患重大疾病或因傷殘不堪行動者,應檢具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
署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
(2)因案經通緝、羈押、或觀察勒戒、宣告徒刑、拘役或受保安處分
、強制戒治、感訓處分確定在執行或追訴中者,應檢具司法機關
證明。
(3)行方不明或失蹤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者,應檢具戶政機關之證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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