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10-02-03 16:29 發表的 :
"保護被害人"與"處罰加害人"都很重要.
但,當兩者有衝突時,應該以"保護被害人"為優先.
不要為了"處罰加害人"而使得"被害人"受到進一步的傷害才是.
"廢不廢死刑"不是重點,所謂的"唯一死刑"才是首先值得檢討與修法的.
廢死刑的主要目的,除了"杜絕加害人進一步地加害被害人"外,
主要是要避免"冤獄時會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
而且,一些窮兇惡極的人往往是"神經遲鈍(不怕痛)"的人,
同樣的處罰對他們來說,根本就是"搔癢"而已.
但,要是"冤獄",罰錯人了,豈不......
所以,用"極刑"代替"死刑"並非是最好的選擇.
經過數次大法官解釋宣告唯一死刑]違憲以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年上台後宣布廢除死刑作為既定政策...
直至2006年4月25日唯一死刑已經全面修法囉
所以問題點在於
1.為甚麼人團要主張廢死為什麼國際上存有特赦組織和廢死聯盟?
2.憲法第15條的生命權能夠以憲法23條比例原則剝奪嗎?
(前提是:請理性的看待/不要說他們不是人之類的....)
3.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或正確性,卻願意接受死刑判決嗎?(如果是你我或我們的家人剛好在命案現場被警察逮捕呢?無辜的呢?)
(前提是:不討論陳進興等等有現場目擊證人的案件)
4.若維持死刑制度,是否應有全辯護制度呢?
(若沒有律師於訴訟上的協助,落實檢辯當事人平等與以程序上的保障,如何能確保我們不是下一個被執行死刑的人呢?)
5.若維持死刑制度,法院於審理時,是否程序特別化呢?
(評議人數的提高/各審合議庭法官人數的提申..等)
6.若維持死刑,正義是否回復正義原形呢?亦即,社會是否已回復到沒有發生前的狀態呢?
7.若廢除死刑,是否有替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