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eochen 于 2010-02-03 16:29 发表的 :
"保护被害人"与"处罚加害人"都很重要.
但,当两者有冲突时,应该以"保护被害人"为优先.
不要为了"处罚加害人"而使得"被害人"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才是.
"废不废死刑"不是重点,所谓的"唯一死刑"才是首先值得检讨与修法的.
废死刑的主要目的,除了"杜绝加害人进一步地加害被害人"外,
主要是要避免"冤狱时会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
而且,一些穷凶恶极的人往往是"神经迟钝(不怕痛)"的人,
同样的处罚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是"搔痒"而已.
但,要是"冤狱",罚错人了,岂不......
所以,用"极刑"代替"死刑"并非是最好的选择.
经过数次大法官解释宣告唯一死刑]违宪以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年上台后宣布废除死刑作为既定政策...
直至2006年4月25日唯一死刑已经全面修法啰
所以问题点在于
1.为甚么人团要主张废死为什么国际上存有特赦组织和废死联盟?
2.宪法第15条的生命权能够以宪法23条比例原则剥夺吗?
(前提是:请理性的看待/不要说他们不是人之类的....)
3.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或正确性,却愿意接受死刑判决吗?(如果是你我或我们的家人刚好在命案现场被警察逮捕呢?无辜的呢?)
(前提是:不讨论陈进兴等等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案件)
4.若维持死刑制度,是否应有全辩护制度呢?
(若没有律师于诉讼上的协助,落实检辩当事人平等与以程序上的保障,如何能确保我们不是下一个被执行死刑的人呢?)
5.若维持死刑制度,法院于审理时,是否程序特别化呢?
(评议人数的提高/各审合议庭法官人数的提申..等)
6.若维持死刑,正义是否回复正义原形呢?亦即,社会是否已回复到没有发生前的状态呢?
7.若废除死刑,是否有替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