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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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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怎麼身為國考生的你,沒有探究到這種國考不會出現的問題?

.......

是這樣嘛!?!?以實務見解對單一性的說法你不是很瞭解!

而且,誰說我只回你實務見解!若這點都看不出來,之前你對我在30樓說起
怎麼身為國考生的你,沒有探究到這種國考不會出現的問題?』有什麼意義!

PS:最近比較不閒,有空去爬文章!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2 07:20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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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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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討論~
我舉個造句例子
題目是:相親相愛
我們家人平時相處相親相愛,沒事就大吵特吵,拳腳相向。
這一句子,國文老師或有讀過書的人就會覺得吐血~~因為語詞不順(我不是中文系的,這應該是不順啦)

而爐主你的文呢??常常出現這種~~~
所以你認為你的論述合理順暢,但會出現不合邏輯的論述~~(就以下這一篇來說)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22 01: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中,甲的確是一個行為,同時撞到了乙跟丙,而乙亦對甲提起告訴~~~~~但就告訴乃論罪之性質,是該刑事犯罪是否要接受國家追訴、處罰,完全取決於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提告訴,則國家不能介入調查!因此基於此種原因,告訴亦屬訴訟條件~~~~如果欠缺此告訴訴訟條件,法官是不得對此犯罪事實做實體審判~~~~~只能做『不受理判決』
.......
就如你所說,告乃之罪,欠缺告訴,則國家不能介入公權力。但你後續說:
~~~~如果欠缺此告訴訴訟條件,法官是不得對此犯罪事實做實體審判~~~~~只能做『不受理判決』
----->應該是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案件變無由繫屬於法院,此即不告不理。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22 01: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此就甲一個行為,同時撞到了乙跟丙之案件,因為乙已經提起告訴:

(1) 就起訴而言:

因為是單一案件,所以起訴效力及於乙跟丙部分。

.......
為什麼乙告訴會及於丙呢??這關單一案件什麼事??
所以不要亂湊在一起~~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22 01: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 就法官審理而言:

基於犯罪事實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要審判、有無具備訴訟條件來看,整個案件『只有乙有提起告訴』,所以法院只能就乙之部分予以審判;至於丙,因為沒有提告,欠缺訴訟條件~~~~~~~~~法院怎麼能做實質審理呢?

......
剛剛起訴部分,你說告訴有及於丙,審判部分你說丙沒提告,所以不能審理??
前後反覆,所以看不懂。
你的結論應該是丙沒提告,所以不能審理。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22 01: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 所以此決議一開始就出現破綻了!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且係以一行為犯之』~~~~~~法官根本就無法對丙的部分做事實認定,何以認為甲的行為對丙成立傷害罪!只因為乙跟丙同時一起被撞,所以甲跟乙的事實『也一樣』?~~~~~如果甲對丙之部分是『有罪』呢?!~~~~~~~~~所以丙部分的事實『尚未接受國家司法判斷』
這裡你說刑議一開始就出現破綻了!!非也、非也~~
我覺得你在求完美的司法正義,但審判只是追求司法正義。(不可能所有事務都要求完美)
刑議在說明一事不再理,避免裁判分歧,而影響司法公信力。


我不是要跟你爭,更不是要跟你討論(我是門外漢啊,非能力所及)

以上說說看法而已~~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2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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