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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往真裏修   Dragon-Q:
為什麼急救使用榔頭是『法所不容許的』?理由很簡單!
那就是:此根本不是急救時所應該出現的急救方式,進一步來說,這種急救方式並不是『急救規範』所容許的!在進一步來說,此種『非法律所允許』的急救方式~~~~~~~~不論『任何人』,『均不得實施此急救方式』!否則會違背其他人對救助行為之『信賴』!

還是回到之前的『信賴原則』:
不論是任何人實施急救,不管有無『急救執照』,全部都應遵守急救的相關規則---------->不能因為說行為人本身不懂急救措施施以急救,即不用遵守!如果行為人不用遵守,那還是回到之前的問題:
甲對乙急救時,心想:『反正一定是【自願急救者無敵】,不管我怎麼按、甚至是拿榔頭往你胸部打下去,我也會說:我又沒有注意義務,所以救生救死都不關我的事!我只要有救助行為就好了』
乙對甲:『你有沒有急救執照啊?沒有!那你一定會違反救助規定!我不給你救!』
如此的話,則會造成社會上任何人對他人的社會活動『不信任』,造成社會進行的遲礙及救助的困難,所以為了維護社會上任何人對社會行為產生信賴,應課予救助者於救助時『亦具有救助規範注意之義務』,若違反此義務即予以處罰,使救助者於急救時不敢輕忽注意義務,亦可使其他人信賴救助者會遵守規則與以救助,也可使其他人重視救助應遵守規則之重要性,達到刑法『社會預防』之目的!

本題中,甲把乙肋骨壓斷予以分析,並不是基於有效達到傷患救助,而是對於注意義務之疏忽(也就是:不小心)而為之,本已違反了救助規則,不能以『就算遵照救助規則還是會造成肋骨斷裂』為由,來阻卻其侵害之責任。

重點並不是肋骨斷裂之結果,而是『違反了注意義務之不小心行為』,如同上述所說,此種不是『急救規範』所容許的行為,是施予急救的『任何人』都不應該去實行的!
如可允許行為人『不小心造成他人的肋骨斷裂』,那麼有誰敢讓人急救!是不是違反了『信賴原則』!
(醫生開錯刀、駕駛者不小心撞到人、救護車未開急救鈴聲而闖紅燈,並且說因為急救所以忘了開鈴聲、消毒手術刀,本身可主張緊急避難!)

如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但行為人是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予以實施急救,則可使一般人對此行為產生『信賴』,其所生之風險是可受容許的!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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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
甲只能依『無期待可能性』來減免其責任!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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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以遵守CPR行為一定不會骨折,肋骨斷裂不是伴隨性的風險!就算是專職醫護
 人員肋骨一定不會斷裂!?不可能~因為這樣醫療『必要之惡』。

二CPR的標準規則在那,不是僅多在教科書上用手掌擠壓胸腔來進行心臟按摩,這
 應該就只是他基本作業規範不是嘛!

三我第一次看到信賴長這樣!

四無期待可能性的依據來源!?迴避可能性嘛!?還是避難過當!?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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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ragon-Q:
一、所以你認為:急救方式使用榔頭,一樣也會造成肋骨斷裂,那麼此急救行為「仍然也是法所容許的行為」搂!

二、最後一段請看清楚:
如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
但行為人是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予以實施急救,則可使一般人對此行為產生『信賴』,其所生之風險是可受容許的!

(PS:該不會你已經沒梗了~~~~~~~~所以亂問一通?!)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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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0-08 14: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一、所以你認為:急救方式使用榔頭,一樣也會造成肋骨斷裂,那麼此急救行為「仍然也是法所容許的行為」搂!

二、最後一段請看清楚:
如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
但行為人是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予以實施急救,則可使一般人對此行為產生『信賴』,其所生之風險是可受容許的!

(PS:該不會你已經沒梗了~~~~~~~~所以亂問一通?!)


一那麼請問你已經認同不能保障完好如初.又為何事實上這行為是容許的!?

二你的信賴原則擺在客觀規則的哪裡!?完全看不出架構!?

三標準程序不就是有壓胸腔按摩嗎!?不然還有什麼程序!?

四在且榔頭與手壓皆造成肋骨骨折的風險.這是是風險的創造.尚未審查容許性.

五又為何在審查緊急避難意思仍回溯構成要件的認知(疑問!?)

六遵守cpr的程序不就是手壓胸腔按摩!

七緊急避難必要項審查為何以參酌行為後結果衡量!?

八客觀規則理論為必可能性是在罪責判斷減免/避難過當亦同.請問有錯嗎!?

以上等等無是沒梗.是因為出現本末倒置的情事.基於信來原則長的怎樣根本提風險
容許是有何出入.敝人覺得根本界是降低風險+客觀容許行為的判斷而已.有壓cpr已
經是醫學證實會慘生肋骨骨折的行為.以求保全生命可為必要惡.載且你判斷風險的
創造一律相同評價為探討風險容許信卻挪以信賴原則.信賴何以判斷!?不是在探遵
守討社會規範.但社會設卻是容許這樣結果的行為(cpr)那你的信賴何以判斷.業已遵
守你自己也說難以確保肋骨骨折(可容許)又要硬說不容許.如{如遵守「標準的CPR
實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又何以判斷行為人的cpr一定是錯
誤的.只看不慎嗎!?cpr會造成骨折仍以為之這未必故意在確保生命的必要之惡是容
許的:
故意者:客觀上創造風險-風險容許(必要之惡)+主觀上未必故意仍是容許
過失者:未善盡注意而創造風險- 風險應該於此時同故意-這也是必要之惡.難道卻並成不容許!?

衍伸:
一何以認為題中cpr為錯誤!?無法
二若行為人業已遵守肋骨仍為骨折使否轉不容許!?不能.否哲邏輯矛盾
三假設性因果不得採用罪疑為輕.但客觀歸責理論以為事實上判斷!

回歸於初衷:
cpr會壓段肋骨你不否認.有為何未必故意以及過失有不同評價.不就是一概認為只要不慎壓斷
肋骨皆為違反規則的論法!那麼請問怎麼判斷在遵守規則之時肋骨仍骨折.這樣的評價也是具備
不法!?題目一無從得知是否遵守規則.只是你自己假設的.亦無從可確定事實採罪疑為重違刑法
基本原則!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10-09 01:32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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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ragon-Q:
你提的問題,在前幾頁已經說明及推論過了,只不過你又一再重提!
所以,你不過是把問題一在反覆罷了~~~~~~~該不會是沒梗了吧?!

若不是,那就把我所提的問題一一來分析,不然我覺得我有說明,結果你沒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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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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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對你的推論不懂!
一行為而言或許過失是看整體行為,但是也要分第一下~第N下然後找出
 哪一下開是肋骨斷裂所以是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開端!?
二你的創造風險及風險容許只用信賴原則判斷,風險創造的判斷只有信賴
 原則嘛!?不是,信賴原則只是其中一個下位概念,只彭這個概念抹殺
 其他延伸風險容與與否的判斷直接當做結論會不會太狹隘。此在說明你
 將信賴原則與創造風險的的容許畫上等號!況且信賴原則是常被用在於
 危險行為的合理分配與社會分工的情態,而你的信賴原則只在說明新希
 望行為人能為適法行為的信賴,請問這信賴是再說禁止違反禁止規範的
 信賴還是能排除過失的原則信賴。
三你的緊急避難要件請問避難行為的適當性與橫平性哪個時間判斷!?判
 斷哪些要件!?適當性不就是採有效行為;必要性不就是最小侵害行為
 ,而你的行為是啥!?壓斷肋骨~~是嘛!?這明明是『結果』阿,哪
 是行為,行為是壓斷肋骨(結果)的CPR(行為),CPR才是行為
 ,不要說你連行為跟結果都分不清楚!
四以上不是沒梗而且對你的推論有所存疑,且回答部分沒說明要我的問題
 核心,所以是誰有聽沒懂!不再在說有沒有梗來打發一切~~只重複打
 這段不就是一個沒梗的行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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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ragon-Q:
你的回應挺逗的!
看完你的回應,讓我讀書增加不少動力!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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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6:4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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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爐主~~看完了你的回應也讓我萌生讀書的動力!
畢竟敝人有一段時間沒碰書,都忘的差不多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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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0-03 22: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寒窗問拾得、CT史密斯:
一.壓傷肋骨,先不論是不是會造成內傷~~~~~~~就算不用開刀,也要用石膏包紮
一陣子,傷才會好吧!且肋骨斷裂,對於其他器官亦有引響,所以應以『難以治療』來解釋之!
二.本題的解析,應該分以『甲對乙實施CPR急救』及『不慎壓斷乙之肋骨』來
  判斷:
.......


補充一下個人看法,我想爐主大人似乎把肋骨骨折想得太嚴重了:
 

一般而言,肋骨骨折頂多一個多月(快的甚至不用一個月)就會痊癒;

此外,骨折也不一定對其他器官有影響(如果真有影響其他器官,我想去看看該器官有無重大不治或難治,才是正辦);

再者,即便有其他器官受影響,治療上也不一定困難;
更何況......題目根本沒有說到有其他器官受傷阿!
 

那麼,讓我們以沒有傷到其他器官這個前提,來討論CPR斷骨的情況吧:
CPR弄斷肋骨的位置,通常是軟肋骨及胸骨柄的連結處(所以事實上也少有斷骨插入臟器的情形),基本上以固定姿勢靜養輔以固定膠帶就會復原,雖然過程可能因牽引傷處而感到很痛(須視情形給予止痛劑),但治療上真的算不上困難。
 

所以,個人建議不要把肋骨骨折評價為難以治療(重傷)。
 

最後,如果您答題的時候覺得只要是需要動用石膏包紮一陣子就應該論以重傷也無妨,但如果是面對真實案例的諮詢,請務必向當事人聲明該見解很難被法院接受,因為等到開庭,骨折早就痊癒了,在這種情形下,要法院判定有重傷事實是很困難的。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9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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