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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往真里修   Dragon-Q:
为什么急救使用榔头是『法所不容许的』?理由很简单!
那就是:此根本不是急救时所应该出现的急救方式,进一步来说,这种急救方式并不是『急救规范』所容许的!在进一步来说,此种『非法律所允许』的急救方式~~~~~~~~不论『任何人』,『均不得实施此急救方式』!否则会违背其他人对救助行为之『信赖』!

还是回到之前的『信赖原则』:
不论是任何人实施急救,不管有无『急救执照』,全部都应遵守急救的相关规则---------->不能因为说行为人本身不懂急救措施施以急救,即不用遵守!如果行为人不用遵守,那还是回到之前的问题:
甲对乙急救时,心想:『反正一定是【自愿急救者无敌】,不管我怎么按、甚至是拿榔头往你胸部打下去,我也会说:我又没有注意义务,所以救生救死都不关我的事!我只要有救助行为就好了』
乙对甲:『你有没有急救执照啊?没有!那你一定会违反救助规定!我不给你救!』
如此的话,则会造成社会上任何人对他人的社会活动『不信任』,造成社会进行的迟碍及救助的困难,所以为了维护社会上任何人对社会行为产生信赖,应课予救助者于救助时『亦具有救助规范注意之义务』,若违反此义务即予以处罚,使救助者于急救时不敢轻忽注意义务,亦可使其他人信赖救助者会遵守规则与以救助,也可使其他人重视救助应遵守规则之重要性,达到刑法『社会预防』之目的!

本题中,甲把乙肋骨压断予以分析,并不是基于有效达到伤患救助,而是对于注意义务之疏忽(也就是:不小心)而为之,本已违反了救助规则,不能以『就算遵照救助规则还是会造成肋骨断裂』为由,来阻却其侵害之责任。

重点并不是肋骨断裂之结果,而是『违反了注意义务之不小心行为』,如同上述所说,此种不是『急救规范』所容许的行为,是施予急救的『任何人』都不应该去实行的!
如可允许行为人『不小心造成他人的肋骨断裂』,那么有谁敢让人急救!是不是违反了『信赖原则』!
(医生开错刀、驾驶者不小心撞到人、救护车未开急救铃声而闯红灯,并且说因为急救所以忘了开铃声、消毒手术刀,本身可主张紧急避难!)

如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但行为人是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予以实施急救,则可使一般人对此行为产生『信赖』,其所生之风险是可受容许的!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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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一提:
甲只能依『无期待可能性』来减免其责任!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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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以遵守CPR行为一定不会骨折,肋骨断裂不是伴随性的风险!就算是专职医护
 人员肋骨一定不会断裂!?不可能~因为这样医疗『必要之恶』。

二CPR的标准规则在那,不是仅多在教科书上用手掌挤压胸腔来进行心脏按摩,这
 应该就只是他基本作业规范不是嘛!

三我第一次看到信赖长这样!

四无期待可能性的依据来源!?回避可能性嘛!?还是避难过当!?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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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Dragon-Q:
一、所以你认为:急救方式使用榔头,一样也会造成肋骨断裂,那么此急救行为「仍然也是法所容许的行为」搂!

二、最后一段请看清楚:
如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
但行为人是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予以实施急救,则可使一般人对此行为产生『信赖』,其所生之风险是可受容许的!

(PS:该不会你已经没梗了~~~~~~~~所以乱问一通?!)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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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0-08 14: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Dragon-Q:
一、所以你认为:急救方式使用榔头,一样也会造成肋骨断裂,那么此急救行为「仍然也是法所容许的行为」搂!

二、最后一段请看清楚:
如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
但行为人是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予以实施急救,则可使一般人对此行为产生『信赖』,其所生之风险是可受容许的!

(PS:该不会你已经没梗了~~~~~~~~所以乱问一通?!)


一那么请问你已经认同不能保障完好如初.又为何事实上这行为是容许的!?

二你的信赖原则摆在客观规则的哪里!?完全看不出架构!?

三标准程序不就是有压胸腔按摩吗!?不然还有什么程序!?

四在且榔头与手压皆造成肋骨骨折的风险.这是是风险的创造.尚未审查容许性.

五又为何在审查紧急避难意思仍回溯构成要件的认知(疑问!?)

六遵守cpr的程序不就是手压胸腔按摩!

七紧急避难必要项审查为何以参酌行为后结果衡量!?

八客观规则理论为必可能性是在罪责判断减免/避难过当亦同.请问有错吗!?

以上等等无是没梗.是因为出现本末倒置的情事.基于信来原则长的怎样根本提风险
容许是有何出入.敝人觉得根本界是降低风险+客观容许行为的判断而已.有压cpr已
经是医学证实会惨生肋骨骨折的行为.以求保全生命可为必要恶.载且你判断风险的
创造一律相同评价为探讨风险容许信却挪以信赖原则.信赖何以判断!?不是在探遵
守讨社会规范.但社会设却是容许这样结果的行为(cpr)那你的信赖何以判断.业已遵
守你自己也说难以确保肋骨骨折(可容许)又要硬说不容许.如{如遵守「标准的CPR
实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又何以判断行为人的cpr一定是错
误的.只看不慎吗!?cpr会造成骨折仍以为之这未必故意在确保生命的必要之恶是容
许的:
故意者:客观上创造风险-风险容许(必要之恶)+主观上未必故意仍是容许
过失者:未善尽注意而创造风险- 风险应该于此时同故意-这也是必要之恶.难道却并成不容许!?

衍伸:
一何以认为题中cpr为错误!?无法
二若行为人业已遵守肋骨仍为骨折使否转不容许!?不能.否哲逻辑矛盾
三假设性因果不得采用罪疑为轻.但客观归责理论以为事实上判断!

回归于初衷:
cpr会压段肋骨你不否认.有为何未必故意以及过失有不同评价.不就是一概认为只要不慎压断
肋骨皆为违反规则的论法!那么请问怎么判断在遵守规则之时肋骨仍骨折.这样的评价也是具备
不法!?题目一无从得知是否遵守规则.只是你自己假设的.亦无从可确定事实采罪疑为重违刑法
基本原则!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10-09 01:32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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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Dragon-Q:
你提的问题,在前几页已经说明及推论过了,只不过你又一再重提!
所以,你不过是把问题一在反覆罢了~~~~~~~该不会是没梗了吧?!

若不是,那就把我所提的问题一一来分析,不然我觉得我有说明,结果你没听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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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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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对你的推论不懂!
一行为而言或许过失是看整体行为,但是也要分第一下~第N下然后找出
 哪一下开是肋骨断裂所以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开端!?
二你的创造风险及风险容许只用信赖原则判断,风险创造的判断只有信赖
 原则嘛!?不是,信赖原则只是其中一个下位概念,只彭这个概念抹杀
 其他延伸风险容与与否的判断直接当做结论会不会太狭隘。此在说明你
 将信赖原则与创造风险的的容许画上等号!况且信赖原则是常被用在于
 危险行为的合理分配与社会分工的情态,而你的信赖原则只在说明新希
 望行为人能为适法行为的信赖,请问这信赖是再说禁止违反禁止规范的
 信赖还是能排除过失的原则信赖。
三你的紧急避难要件请问避难行为的适当性与横平性哪个时间判断!?判
 断哪些要件!?适当性不就是采有效行为;必要性不就是最小侵害行为
 ,而你的行为是啥!?压断肋骨~~是嘛!?这明明是『结果』阿,哪
 是行为,行为是压断肋骨(结果)的CPR(行为),CPR才是行为
 ,不要说你连行为跟结果都分不清楚!
四以上不是没梗而且对你的推论有所存疑,且回答部分没说明要我的问题
 核心,所以是谁有听没懂!不再在说有没有梗来打发一切~~只重复打
 这段不就是一个没梗的行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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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Dragon-Q:
你的回应挺逗的!
看完你的回应,让我读书增加不少动力!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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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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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炉主~~看完了你的回应也让我萌生读书的动力!
毕竟敝人有一段时间没碰书,都忘的差不多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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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0-03 22: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寒窗问拾得、CT史密斯:
一.压伤肋骨,先不论是不是会造成内伤~~~~~~~就算不用开刀,也要用石膏包扎
一阵子,伤才会好吧!且肋骨断裂,对于其他器官亦有引响,所以应以『难以治疗』来解释之!
二.本题的解析,应该分以『甲对乙实施CPR急救』及『不慎压断乙之肋骨』来
  判断:
.......


补充一下个人看法,我想炉主大人似乎把肋骨骨折想得太严重了:
 

一般而言,肋骨骨折顶多一个多月(快的甚至不用一个月)就会痊愈;

此外,骨折也不一定对其他器官有影响(如果真有影响其他器官,我想去看看该器官有无重大不治或难治,才是正办);

再者,即便有其他器官受影响,治疗上也不一定困难;
更何况......题目根本没有说到有其他器官受伤阿!
 

那么,让我们以没有伤到其他器官这个前提,来讨论CPR断骨的情况吧:
CPR弄断肋骨的位置,通常是软肋骨及胸骨柄的连结处(所以事实上也少有断骨插入脏器的情形),基本上以固定姿势静养辅以固定胶带就会复原,虽然过程可能因牵引伤处而感到很痛(须视情形给予止痛剂),但治疗上真的算不上困难。
 

所以,个人建议不要把肋骨骨折评价为难以治疗(重伤)。
 

最后,如果您答题的时候觉得只要是需要动用石膏包扎一阵子就应该论以重伤也无妨,但如果是面对真实案例的谘询,请务必向当事人声明该见解很难被法院接受,因为等到开庭,骨折早就痊愈了,在这种情形下,要法院判定有重伤事实是很困难的。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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