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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Dragon-Q
此接续第五题:

因此,既然267是法官认定的,法官必须以【刑法的罪数论】,作为267认定之辅助依据;纵然检察官对该部做出不起诉处分,使该部不受起诉效力所及,而另外成立案件,如法院认为【不起诉之该部仍有犯罪嫌疑】,基于『罪数、案件数同一性』,仍可对【不起诉之该部】视为已受起诉效力所及』,不受不起诉、撤回起诉所拘束!~~~~~所以起诉效力之有无是由法官来认定,不受检察官不起诉、撤回起诉拘束,是不是可以抑制检察官的滥行不起诉呢?
.......
1. 第7、8之问题,请参照第六楼:
本炉主是依版主的题目作依据~~~~丙是再法院做出判决后提起告诉,当然是【告诉不合法】!请参刑诉248~~~~~这是法条问题,身为考生的你,怎会不知其疑义!


2. 第九个问题:
(1) 你问的问题,我不懂,我并没有对既力做实际的探讨!请你说明我哪一楼有做既判力之探讨!
且就此发言:

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炉主所说:『诉讼条件之欠缺,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或事实之认定』(难道丙之告诉不合法,代表甲从没有撞伤过丙吗?)
~~~~~~~~~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后认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诉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决谕知不受理
(2)事后认定甲无罪:
非属刑法上之【实质、裁判上一罪】~~~即以数罪论~~~诉讼上为
数案件,但是整个起诉范围【只限于乙,不即于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间才会有起诉效力】~~~~~~基于控诉
原则,丙之部分,不但没有【谕知不受理】,而且还是"连提都不能提"

并未涉及到既判力~~~~昨天夜深了,所以………本炉主理解!

(2)主要核心在于不要因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
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告!~~~~问题很大欧!

A. 甲打伤ABC,检察官就以甲打A起诉~~~~是不是起诉效力亦即于B
C!结果A无罪,但是问题来了!
单一案件是ㄧ个起诉共同体:起诉之一部,效力及于全部;今天对甲打A之起诉,就法官而言,此起诉是对甲打ABC整体事件一并起诉,所以A无罪又如何,ABC均属单一案件范围内,法官照样可以就BC爽快
267做出判决,根本不须理会A有罪、无罪!

B. 就算法官会理会A有罪、无罪!,依你不要因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告!』做反面解释:
只要A有罪,就可以再(单一案件) 任意扩张、任意不利于被告!那么以无罪做为限缩起诉效力,根本作用不大!
C. 如果是基于避免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
告!~~~~那就学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诉因制度』不就好了!
因为诉因制度是避免对被告造成【突击裁判】,因此当检察官仅就甲打A之事由、罪名纪载于起诉书,事后发现甲是同时打A、B、C~~~~~不论法官对甲打A审理为何,一律判无罪!因为犯罪事实与检察官之事实不符,根本没有起诉效力延伸的余地!检察官只能重新做事实变更,再行起诉!干嘛还去讨论起诉效力及来及去~~~~~~是不是比你所谓:不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有效多了!~~~~~~~~怎么身为国考生的你,没有探究到这种国考不会出现的问题?

D. 结论:
所以267讨论起诉效力之目的,是在使【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不要因为刑法的想像竞合,结果再诉讼法是数案件并做出数判决~~~是不是造成【一案数判】!因此刑诉对于【裁判上之一罪】的性质需一致性,当犯罪行为一部不成立,则不符合想像竞合之要件!(因为想像竞合必须是有罪与有罪之间才有关联),而不属想像竞合范围内~~~~~~诉讼法上当然是要有相同处理:
既然想像竞合于诉讼法上是单一案件,当然只有成立犯罪之部分,才属单一案件之一部,并受起诉效力所及!若是无罪部分,刑法上非属想像竞合,诉讼法上当然非属单一案件之一部,自然不受起诉效力所及。
因此:
甲打伤ABC,检察官就以甲打A起诉~~~~是不是起诉效力亦即于B
C!结果A无罪
只是代表A之部分非属甲犯罪行为之一部,因此甲打A之部分,与BC分开成为两个案件;又检察官只对A部起诉,当然是属【数案件】,而非单一案件!起诉效力根本不会及于BC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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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17 13: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非也~~
我是支持讨论的~~~但讨厌笔战是因~~通常笔战的人会PO长文,看不出对哪有质疑点??或讨论点??
根本不知对方所提哪一点~~在批评或在质疑,长篇文就像在写内心戏~~~
教对方猜意思~~谁知阿~~
而且~~~一昧的贬低对方~~又不是在政治打压。

大家读过书~~难道没见过有些人很坚持自己看法的人!!!(讲白就是很难沟通)
懂些皮毛就自以为是,要学学者秉持自己有看法~~那也要学有所成~~
由其接触到法科~~这样的人更多~~~通常都是自认很厉害的人。(幸好我只是门外汉)

最重要一点~~年薪没200万以上都是贫民(M型社会,这不是我讲的啊)。贫民在古代称贱民~~
贱民相贱~~~真是贱~~~表情

所以人生还有很多事~~
刑法、刑诉很厉害又怎样~~~~月薪有10万以上吗??
别在闹了~~~
等你当上检座OR法官或月领十多万~~那时你会讨论这些?? 那时你只会享受人生~~~  

表情
回应TJQAZ
既然本篇法律讨论是针对法律见解做辩论,请你就本篇题目及本炉主的见解好好回应吧!
若你说不出什么个所以然,然后又打一些与题目无关的讨论
~~~~~不就代表你法律讨论不过本炉主,又不甘心,所以讲一些543~~~~如果依你26楼的回应,不就证明你是 贱民相贱~~~真是贱~~~                     ”~~~~若不是,那就好好回复我的回应吧!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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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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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目前年薪没200万,就M型社会及以前的说法,本来就是贱民~~
我没否认~~

你不要这么气嘛~~~我有针对你的回文提出啊,在28楼,只不过提出了~~你又生气。
太上火了喔~~   干嘛为我这样的一个门外汉气成这样呢??
不值啊~~
要保重喔~~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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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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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诉之部分,法院是不得审判的~~~~所以照你上述所说的,是否就单一案件中是 未起诉之部分(检察官就此部分做出不起诉或缓起诉)是不受起诉效力所及!所以法官不得审理!且既然此部分是不受起诉效力所及,不就代表该 未起诉之部分不适用 单一案件予以处理【因为单一案件是: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不受起诉效力所及,非属单一案件之一部~~~~那还是回归【数案件】~~~~~~如何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


-先撇开周x~~~我的问题是你有看过379-12款前段!?


所以法官当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诉、有告诉!所以就算法官不是神,就算是一般人,都『可以预见』,怎么你『不能预见』?

-不好意思,我是预见到单一性案件未经起诉法官仍未发觉的情形!就因为法官不是神
 种会有这种忽略的时候!所以你只预见有/未起诉与有/未告诉,而没想过,法官总是有
 实务上的忽略情形!所以歹谢~~想得太浅了一点让你都想不到!

既然检察官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法院,如发现某个案件『犯罪嫌疑不足、行为不罚』,如果将来起诉至法院,并无法使行为人接受制裁,达到刑法『应报、预防、再教育』之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就对该案件作【不起诉处分】,使该案件不受法院审判,且法院基于控诉原则,对『未经起诉之案件』是不得审理的~~~~当然就不可能做出判决!~~~~~所以此不起诉处分,是否等同【无罪判决】呢!判决】呢!

-犯罪嫌疑不足(程序)=不罚(实体)!?252所涉及乃诉讼经济,而且其中法要件,
 在法官面前结案,不所从检方去了断才是!怎么会直接认定不罚~~而且未经起诉之部分
 不得审理,但是267是例外~~而且法官适用267位啥没有违法不诉不理/控诉原则
 的精神!?

但是此不起诉处分,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行为人单方做出对外之意思表示』,如果事后此不起诉处分确定,检察官未发现其他新事证或再审理由,而再对同案件【再行起诉】,是否会使外在一般人不信赖执法人员遵守法律程度及检察官滥行起诉,造成人名不愿意遵守法律~~~~~那是否会影响【法安定性】呢?


-所以事先确定才有法安定性的维护~而不是先有法安定性才有(实质)确定,你这段的说法
 是对的,恭喜你开窍了~~~但是可惜的是与之前所回的,『不起诉处分』是『无罪判决』
 
所以检察官是下无罪判决?!『可依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
 的效力!
』,这段是法安定性的前提你去摆在下位!


想像竞合、数罪并罚,虽然都是数罪,但区别在于『罪数』之不同;因此刑法与刑诉就『罪数、案件数同一性』而言,想像竞合、数罪并罚之罪数计算,应与刑诉【案件数】计算一致,才不会导致『诉外裁判、告而不理』~~~~~~周大胖同时教刑法、刑诉,怎么你会不知其出处?还说他的刑诉对你有帮助!!


-!?!?我有回复你这部份嘛!?!?且回的真好~所以我问:单一性案件一部起诉一部未经起
 诉,法官可否就未经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起诉包含不/缓起诉)!?会不会造成不诉不理!?
(ps:请不要偏题)

如果此单一案件之一部被检察官撤回,被害人提再议、交付审判,最后该案件判决确定,如果事后认为该【不起诉、撤回起诉】不合法,不就代表之前之【不起诉、撤回起诉】是不存在,该部仍属确定判决之一部,受既判力所及!

-再议/交付审判会造成『判决确定』!?念的真好,不起诉/再议/交付审判都是用判决确
 定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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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 第7、8之问题,请参照第六楼:
本炉主是依版主的题目作依据~~~~丙是再法院做出判决后提起告诉,当然是【告诉不合法】!请参刑诉248~~~~~这是法条问题,身为考生的你,怎会不知其疑义!


.......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决后提起告诉,当然是【告诉不合法】!请参刑诉248~~~~~这是法条问题,身为考生的你,怎会不知其疑义!

-那刑诉248是啥!?
[pre] 讯问证人、鉴定人时,如被告在场者,被告得亲自诘问;诘问有不当者, 检察官得禁止之。 预料证人、鉴定人于审判时不能讯问者,应命被告在场。但恐证人、鉴定 人于被告前不能自由陈述者,不在此限。

 这跟丙度不得再告有啥关连性!?还是我要翻新刑诉!?

ps:我确实是考生,但我的类科好像不考新刑诉!


[/pre]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2. 第九个问题:
(1) 你问的问题,我不懂,我并没有对既力做实际的探讨!请你说明我哪一楼有做既判力之探讨!
且就此发言:

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炉主所说:『诉讼条件之欠缺,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或事实之认定』(难道丙之告诉不合法,代表甲从没有撞伤过丙吗?)
~~~~~~~~~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后认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诉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决谕知不受理
(2)事后认定甲无罪:
非属刑法上之【实质、裁判上一罪】~~~即以数罪论~~~诉讼上为
数案件,但是整个起诉范围【只限于乙,不即于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间才会有起诉效力】~~~~~~基于控诉
原则,丙之部分,不但没有【谕知不受理】,而且还是"连提都不能提"

并未涉及到既判力~~~~昨天夜深了,所以………本炉主理解!

.......


我的问题还是很简单~为啥丙告诉不合法!?(回复到这你会发现我的问题都在这里
打转,因为从未见到理由再哪!?)
ps:昨晚何止夜深!?我还跑出去喝两杯~~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2)主要核心在于不要因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
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告!~~~~问题很大欧!

A. 甲打伤ABC,检察官就以甲打A起诉~~~~是不是起诉效力亦即于B
C!结果A无罪,但是问题来了!
单一案件是ㄧ个起诉共同体:起诉之一部,效力及于全部;今天对甲打A之起诉,就法官而言,此起诉是对甲打ABC整体事件一并起诉,所以A无罪又如何,ABC均属单一案件范围内,法官照样可以就BC爽快
267做出判决,根本不须理会A有罪、无罪!


.......


是嘛!我的意思是检察官起诉A罪,法官认为未起诉之BC罪与A罪为单安一案件,但却无法
认定A罪犯事实,这样不得任意扩张再审理BC罪~而不是爽快的审光!?」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B. 就算法官会理会A有罪、无罪!,依你不要因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告!』做反面解释:
只要A有罪,就可以再(单一案件) 任意扩张、任意不利于被告!那么以无罪做为限缩起诉效力,根本作用不大!
C. 如果是基于避免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
告!~~~~那就学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诉因制度』不就好了!
因为诉因制度是避免对被告造成【突击裁判】,因此当检察官仅就甲打A之事由、罪名纪载于起诉书,事后发现甲是同时打A、B、C~~~~~不论法官对甲打A审理为何,一律判无罪!因为犯罪事实与检察官之事实不符,根本没有起诉效力延伸的余地!检察官只能重新做事实变更,再行起诉!干嘛还去讨论起诉效力及来及去~~~~~~是不是比你所谓:不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有效多了!~~~~~~~~怎么身为国考生的你,没有探究到这种国考不会出现的问题?

.......


一你觉得267以学理精神不违反不诉不里!?
二我是国考生~英美法制度我知道~不用你说明,我问你,台湾是不是采『诉因制度』!??!根
 本就是!而且,应该是说删除单一性/同一性的问题!然而『因此当检察官仅就甲打A之事由、罪
 名纪载于起诉书,事后发现甲是同时打A、B、C~~~~~不论法官对甲打A审理为何,
一律判无罪!
 然而,这样的制度检察官起诉A罪,法官发现BC罪,不管A罪如何,应该是BC根本不用判,因
 为BC罪根本没起诉;如果要BC判无罪,这样不就违法反你想说的诉因制度!?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D. 结论:
所以267讨论起诉效力之目的,是在使【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不要因为刑法的想像竞合,结果再诉讼法是数案件并做出数判决~~~是不是造成【一案数判】!因此刑诉对于【裁判上之一罪】的性质需一致性,当犯罪行为一部不成立,则不符合想像竞合之要件!(因为想像竞合必须是有罪与有罪之间才有关联),而不属想像竞合范围内~~~~~~诉讼法上当然是要有相同处理:
既然想像竞合于诉讼法上是单一案件,当然只有成立犯罪之部分,才属单一案件之一部,并受起诉效力所及!若是无罪部分,刑法上非属想像竞合,诉讼法上当然非属单一案件之一部,自然不受起诉效力所及。
因此:
甲打伤ABC,检察官就以甲打A起诉~~~~是不是起诉效力亦即于B
C!结果A无罪
只是代表A之部分非属甲犯罪行为之一部,因此甲打A之部分,与BC分开成为两个案件;又检察官只对A部起诉,当然是属【数案件】,而非单一案件!起诉效力根本不会及于BC


.......

那~~案件是怎么计算的不是犯罪人与犯罪事实!?
因为无罪所以A非甲犯罪行为之一部!?那甲伤害A的部份起诉案件不是甲与
对A伤害之犯罪行为而为犯罪之一部!?

这样的说法只是在避免单一性见解的破坏!因为若法官认为ABC同时被甲打
,依检察官起诉A罪,法官据267审理~然后不符合想像竞和与有罪有罪不
可分,再退回数案件~~整体流程仅是方便适用单一性办案。



回归问题初衷~~丙为何不得再告诉!?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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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7 20: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未起诉之部分,法院是不得审判的~~~~所以照你上述所说的,是否就单一案件中是 未起诉之部分(检察官就此部分做出不起诉或缓起诉)是不受起诉效力所及!所以法官不得审理!且既然此部分是不受起诉效力所及,不就代表该 未起诉之部分不适用 单一案件予以处理【因为单一案件是: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不受起诉效力所及,非属单一案件之一部~~~~那还是回归【数案件】~~~~~~如何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

-先撇开周x~~~我的问题是你有看过379-12款前段!?

所以法官当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诉、有告诉!所以就算法官不是神,就算是一般人,都『可以预见』,怎么你『不能预见』?
.......
1. 当然知道,是违反控诉原则!

2. 检察官并非是法官,当然不能做出判决!但是检察官却可以决定『案件是否要进入法院!』,因此当检察官对被告作出『犯罪嫌疑不足、行为不罚』不起诉处分,代表被告已接受国家对其犯罪事实之判断『并无接受刑法处罚之必要!』,如果日后接受法院审判,还是会做出无罪判决,所以还是对其做出不起诉处分,不须接受法院审判!

因此重点不是在于一定要有无罪判决来代表其没有犯罪,而是只要其行为已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判断过一次,即具有『一事不再理』之适用~~~除非事后还有发现其他新证据或再审事由,否则国家不得再对其予以审判,否则违反重复评价,使被告处于不确定之状态!

3. 267条之立法理由,就如同前述所说的:是为了『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的目的,避免违反控诉原则之一案数判、告而不理!(这很重要!是用来证明等一下的理论错的很离谱!),依照刑法『行为已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处罚之』,如果就想像竞合而言,一行为成立数罪名,以一罪论,但是想像竞合本身却有数个罪名,如果因此做出数个判决,等同是『一案数判』,违反了控诉原则!

因此267本身并非不遵守控诉原则,而是刑法本身规定『想像竞合是以一罪论处~~~~如同犯一个刑法的杀人罪,会做出数个杀人罪之判决吗?』,因此在想像竞合的一罪,虽然其中包括数个罪名,但是刑法却评价为『一个犯罪事实』,既然是一个犯罪事实,诉讼法上就属『单一案件』~~~~~因此对单一案件起诉,法官自然就可对『单一案件内所有罪名予以审判』

4. 基于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并可依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并非本炉主是以法安定性做为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之认定基础!而是从法的安定性之方向思考:
若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时,依照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重点是【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并非是基于法安定性,不起诉处分等于无罪判决!

5. 刑诉之目的,是为了追求令人信赖的犯罪事实,如此对该犯罪事实予以处罚,才能达到刑法之目的!因此对于犯罪事实,如有任何嫌疑或未与判断,不得因程序上之诉讼欠缺,而使其不受国家司法审查之!
因此,并不是所有不起诉、缓起诉,因为检察官未对其起诉,所以没有起诉效力!关键在于此犯罪事实是否已接受审查、或是具有犯罪嫌疑』,如果是因诉讼条件欠缺,但犯罪事实未受调查【如:252 1~7】,或是对其犯罪事实已调查,事后却发现有犯罪嫌疑【相对不起诉、缓起数、犯罪嫌疑不足/行为不罚之不起诉】
基于维护公益之必要,不应该以诉讼上之障碍,来阻碍对犯罪嫌疑之澄清~~~~~即使是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法官依267条,视该不起诉部分【仍属起诉效力所及】!

6. 至于再议/交付审判会造成『判决确定』!?
我举例子:
ABC因同时被甲打而进入审判,检察官撤回A对甲部分之起诉,A不服提起再议、交付审判;于再议、交付审判时,BC对甲之部分作出判决并确定【不是就A的在议、交付审判做出判决并确定!】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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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7 21: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决后提起告诉,当然是【告诉不合法】!请参刑诉248~~~~~这是法条问题,身为考生的你,怎会不知其疑义!
-那刑诉248是啥!?
[pre] 讯问证人、鉴定人时,如被告在场者,被告得亲自诘问;诘问有不当者, 检察官得禁止之。 预料证人、鉴定人于审判时不能讯问者,应命被告在场。但恐证人、鉴定 人于被告前不能自由陈述者,不在此限。
.......
1.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决后提起告诉,当然是【告诉不合法】
~~~~请参照刑诉238

2. 主要核心在于不要因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
以下证明你错很大!

(1) 是嘛!我的意思是检察官起诉A罪,法官认为未起诉之BC罪与A罪为单安
一案件,但却无法认定A罪犯事实,这样不得任意扩张再审理BC罪~而
不是爽快的审光!?」

那么还是处于单一案件之情况!但是问题来了!
A.你的不得任意扩张再审理BC罪】之法条依据为何?
B.如果A无罪,所以起诉效力还是不及于BC,但是AB
C还是处在同一个单一案件,不就代表:
(A) A判完无罪,起诉效力不及于BC,基于控诉原则,
法官是不可以审理BC,但是却会受A之判决效力所及『单一案件之审判不可分』,形成漏未判决~~~~是不是法官还要再对BC审理!等于脱裤子放屁!
(B) 如果为了避免漏未判决,而对BC再行起诉:违反控诉原则,对同一案件起诉两次!【因为ABC都是在单一案件同一框架内,如果对BC起诉,等于是又对A、B、C整个单一案件再行起诉
(C) 基于前面所提的:基于维护公益之必要,不应该以诉讼上之障碍,来阻碍对犯罪嫌疑之澄清
如果只是为了保障被告利益,而去阻碍发现犯罪事实,显然与刑诉之目的不符!
C. 你的推论是显然鼓励犯罪!
(A) 甲打伤ABC,如果甲再找D去对甲提告,然后检察官
仅就D起诉,结果甲与D合谋使甲无罪,那ABC
还要告什么?法官根本无法去审理ABC!只要有人当
替死鬼~~~~做在多坏事也不怕!
(B)容易产生机率状态!
单一案件,一样都是一部有罪、一部无罪,但是因一部先判
无罪,结果命运不同!
如果一开始是有罪,运气不好!但是一开始是无罪:赚到
了!另一部有罪又如何!法官还是无法审理!所以一样都
是一部有罪、一部无罪,到最后是不是变成:一个有罪、
一个无罪!
D.而且依照单一案件:
虽然只是对其中一部罪名起诉,但是实际上却是对整个
案件起诉,如果仅起诉A,实际上却是对A、B、C整个单
一案件一并起诉A、B、C均在起诉效力范围内,就算
A无罪,B、C还是在起诉效力范围内,起诉效力与A有
何影响?
3. 刑诉267之制定目的:
如同前述所说的,是基于『使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如果现在废弃267条,以一个罪名做一个判决来看:
甲同时打伤ABC,三个伤害罪,故应该做三个判决,但是依想像竞合,须从一重处断,但是却有三个判决,从哪一个处断?

就算故意把B的刑度调高,从B的部分处断;事后却发现A被甲打伤当天,不幸内伤死亡~~~故又对A做成伤害致死之判决,问题来了!

甲不是以打伤ABC而从一个B的伤害罪刑度处罚,怎么现在又要受A伤害致死之处罚~~~~是不是甲的一行为,却要受两次处罚~~~~~~是不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基于上述推论,避免因法官因『一案数判』,造成过度侵害人权,所以才
会制定267条,使『使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
不是整体流程仅是方便适用单一性办案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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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1: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 当然知道,是违反控诉原则!

.......

一那为何法官适用267审理检察官未起诉之部分却不违反379-12控诉原则!?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1: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 检察官并非是法官,当然不能做出判决!但是检察官却可以决定『案件是否要进入法院!』,因此当检察官对被告作出『犯罪嫌疑不足、行为不罚』不起诉处分,代表被告已接受国家对其犯罪事实之判断『并无接受刑法处罚之必要!.......

.......

为何跑到这里!?我应该没有问这部份!?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1: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3. 267条之立法理由,就如同前述所说的:是为了『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的目的,避免违反控诉原则之一案数判、告而不理!(这很重要!是用来证明等一下的理论错的很离谱!),依照刑法『行为已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处罚之』,如果就想像竞合而言,一行为成立数罪名,以一罪论,但是想像竞合本身却有数个罪名,如果因此做出数个判决,等同是『一案数判』,违反了控诉原则!

因此267本身并非不遵守控诉原则,而是刑法本身规定『想像竞合是以一罪论处~~~~如同犯一个刑法的杀人罪,会做出数个杀人罪之判决吗?』,因此在想像竞合的一罪,虽然其中包括数个罪名,但是刑法却评价为『一个犯罪事实』,既然是一个犯罪事实,诉讼法上就属『单一案件』~~~~~因此对单一案件起诉,法官自然就可对『单一案件内所有罪名予以审判』

.......


错!267再在于一行为(法律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只受一次处罚,所以只受一次审判的立场!
去区分的!不然,267未起诉之部分加里审理,不就标准违反不诉不理(控诉原则)!?

况且,像竞何以一罪论是是基于一事不二罚~事指再处罚(执行上)的问题而已!而不事审判上
就一定要是一案件!只是实务见解将他绑在一起,认为一行为只受一次审判!不然,案件数的算
法不是一犯罪行为人与犯罪事实相乘不是嘛!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1: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4. 基于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并可依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并非本炉主是以法安定性做为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之认定基础!而是从法的安定性之方向思考:
若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时,依照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重点是【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并非是基于法安定性,不起诉处分等于无罪判决!

.......


有实质确定力才有法安定性!而且不起诉处分确定同等无罪差很多!

[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1: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5. 刑诉之目的,是为了追求令人信赖的犯罪事实,如此对该犯罪事实予以处罚,才能达到刑法之目的!因此对于犯罪事实,如有任何嫌疑或未与判断,不得因程序上之诉讼欠缺,而使其不受国家司法审查之!

.......


刑诉之目的是在于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而确定被告刑罚权之有无,乃依赖刑诉(程序法)
给予实现!

ps:这是我所看过刑诉最不可思议的目的!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1: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基于维护公益之必要,不应该以诉讼上之障碍,来阻碍对犯罪嫌疑之澄清~~~~~即使是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法官依267条,视该不起诉部分【仍属起诉效力所及】!
.......

回归题1:是否违反控诉原则!?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1: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6. 至于再议/交付审判会造成『判决确定』!?
我举例子:
ABC因同时被甲打而进入审判,检察官撤回A对甲部分之起诉,A不服提起再议、交付审判;于再议、交付审判时,BC对甲之部分作出判决并确定【不是就A的在议、交付审判做出判决并确定!】

.......


......你不是说要有罪有罪不可分且具备数罪之间的关联性,确定成立是是数罪后法官才能用267,至于
A罪的不份不是犯罪行为的一部!那又为什么会确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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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决后提起告诉,当然是【告诉不合法】
~~~~请参照刑诉238
.......

这楼题目是:『假设今天有车祸,甲造成了乙.丙轻伤,乙丙是双载,不久乙方对甲方,提出了过失伤害,而后法院也判决了,这样丙方还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对甲方提出过失伤害吗??这样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吗??』

丙何时撤回告诉!?!?(我也近视但我不是瞎子)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那么还是处于单一案件之情况!但是问题来了!
A.你的不得任意扩张再审理BC罪】之法条依据为何?
.......

你不是很懂单一性嘛!?这是实务提出来的东西,见解也是实务见解!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A) A判完无罪,起诉效力不及于BC,基于控诉原则,
法官是不可以审理BC,但是却会受A之判决效力所及『单一案件之审判不可分』,形成漏未判决~~~~是不是法官还要再对BC审理!等于脱裤子放屁!
B) 如果为了避免漏未判决,而对BC再行起诉:违反控诉原则,对同一案件起诉两次!【因为ABC都是在单一案件同一框架内,如果对BC起诉,等于是又对A、B、C整个单一案件再行起诉
.......


你这样说,法官应该是挫赛!你挪用一半实务一半英美干什么!?联合国嘛!既然要用单一性
英美法哪来的单一性!?!?而且实务运用267较力你应该知道会及于哪里!而且有『例外』不
违反379-12控诉原则的法律依据~~~~换言之267事实上违反控诉原则,只是有某条文硬凹合
法化,知道哪一条嘛!要不要告诉你!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C) 基于前面所提的:基于维护公益之必要,不应该以诉讼上之障碍,来阻碍对犯罪嫌疑之澄清
如果只是为了保障被告利益,而去阻碍发现犯罪事实,显然与刑诉之目的不符!
C. 你的推论是显然鼓励犯罪!
.......


要你要不要从念刑诉的目的那一章!?
我何时鼓励犯罪~~我用两种体系分别是论不穿插,你却把它混在一起!你是见解单一的人!?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A) 甲打伤ABC,如果甲再找D去对甲提告,然后检察官
仅就D起诉,结果甲与D合谋使甲无罪,那ABC
还要告什么?法官根本无法去审理ABC!只要有人当
替死鬼~~~~做在多坏事也不怕!
.......

审前会议273/起诉审查161你念过嘛!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B)容易产生机率状态!
单一案件,一样都是一部有罪、一部无罪,但是因一部先判
无罪,结果命运不同!
如果一开始是有罪,运气不好!但是一开始是无罪:赚到
了!另一部有罪又如何!法官还是无法审理!所以一样都
是一部有罪、一部无罪,到最后是不是变成:一个有罪、
一个无罪!

.......

不好意思~~这是实务见解的疏漏!你要请问最高法院!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D.而且依照单一案件:
虽然只是对其中一部罪名起诉,但是实际上却是对整个
案件起诉,如果仅起诉A,实际上却是对A、B、C整个单
一案件一并起诉A、B、C均在起诉效力范围内,就算
A无罪,B、C还是在起诉效力范围内,起诉效力与A有
何影响?
.......


不要再偏题了!我重头问的都是位起诉之部分!你问起诉的部份干什么!?
你不知道答非所问是零分嘛!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3. 刑诉267之制定目的:
如同前述所说的,是基于『使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如果现在废弃267条,以一个罪名做一个判决来看:
甲同时打伤ABC,三个伤害罪,故应该做三个判决,但是依想像竞合,须从一重处断,但是却有三个判决,从哪一个处断?
.......


从重阿~~不是嘛!那么简单的问题!刑罚论没念!?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就算故意把B的刑度调高,从B的部分处断;事后却发现A被甲打伤当天,不幸内伤死亡~~~故又对A做成伤害致死之判决,问题来了!

甲不是以打伤ABC而从一个B的伤害罪刑度处罚,怎么现在又要受A伤害致死之处罚~~~~是不是甲的一行为,却要受两次处罚~~~~~~是不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


判决不能上诉!?确定了嘛!?检方发现判决确定前发生事实为误,而引想实体法则
不能上诉喔!连确定都没有哪来执行(处罚)的问题!就算确定后还有再审,但这不是
讨论范围!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基于上述推论,避免因法官因『一案数判』,造成过度侵害人权,所以才
会制定267条,使『使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
不是整体流程仅是方便适用单一性办案
.......


如果说把267删掉,用诉讼经济的概念以刑诉6+7+265,最后判决再与处断,确定后再与执行
有侵害人权嘛!没有!有违反控诉原则嘛!也没有!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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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8 17: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楼题目是:『假设今天有车祸,甲造成了乙.丙轻伤,乙丙是双载,不久乙方对甲方,提出了过失伤害,而后法院也判决了,这样丙方还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对甲方提出过失伤害吗??这样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吗??』
丙何时撤回告诉!?!?(我也近视但我不是瞎子)


.......

这楼题目是:『假设今天有车祸,甲造成了乙.丙轻伤,乙丙是双载,不久乙方对甲方,提出了过失伤害,而后法院也判决了,这样丙方还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对甲方提出过失伤害吗??这样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吗??』

本炉主打的太快,所以误把238内容打进去~~~~其实不是238条,不过丙的部分还是要做不受理判决
告诉是诉讼条件之一,因此如果欠缺,法官是不可对其实体做出判断【告诉乃论是私人任意处分,无人提告,法官不能审理】,如果欠缺,法院只能做不受理判决;且法官是不可以问告诉权人是否要告!否则法官问告诉权人是否要告,会有法官干预私人行使告诉权、或对被告偏颇、引诱告诉权人提告等失去超然中立之嫌疑!






本题中,甲不慎同时撞伤乙、丙,属于单一案件,故起诉效力及于乙、丙,法官亦可审理乙、丙;但是审理前,还是会看诉讼条件是否具备,如果欠缺~~~~是不得审理的!当乙对甲提告时,甲不慎同时撞伤乙、丙之案件已具备诉讼条件,可受法官审理;但是丙的部分于起诉进入法院却未提告诉~~~~法院是不得审理的!,事后法院对甲不慎同时撞伤乙、丙只能对乙作出判决,对丙是属"谕知不受理"!

如果事后丙要告,纵然检察官起诉至法院,法官只能以【同一案件重行起诉】,而做出不受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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