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4:33 發表的 : 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過失犯」 也正因為如此,客觀歸責理論才會被抬出來 如果是故意犯的話,討論客觀歸責理論根本是多餘的 所以才有人說客觀歸責理論可以用來檢驗過失犯的成立!
至於你舉的這個例子 甲開車煞車失控即將撞上路人乙,沒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駕超速的丙撞死。丙何罪? 這裡的丙有酒駕超速,也就是說他製造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上面的3個故意犯更是如此) 第一關都沒過了,還需要進入後面的關卡嗎?
我再講清楚一點,在進入「迴避結果可能性」的檢視之前 它必須要是「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換句話說,即便是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一旦他有迴避結果的可能性 依舊是要歸責的!!
PS.林東茂的刑法綜覽對客觀歸責理論只有概略描述而已,建議你再翻翻進階的書吧!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5:39 發表的 : [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1 15:23 發表的 : 原來只要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就可以成立過失犯...... 過失犯什麼時候變成抽象危險犯了......? 此風險非彼風險~~ 客觀歸責理論既然是用來檢視「結果」能否歸責 當然要先有結果存在....怎麼會是危險犯??????
紅色部分我不同意。行為人即使對行為客體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如果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歸責。當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見 你自己也講了 「但如果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歸責」 那你前面怎還反駁我??????????????????????????????????
沒錯,客觀歸責理論中的各項理由到底是成立條件還是充足條件那又是另ㄧ個問題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6:31 發表的 : 個人以為,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單獨事件的因果關係去作探討, 不能把額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認同,就當小弟我胡說八道吧 ----------------------------------------------------------------------------------------------------------- 單獨事件裡具備因果關係,卻無迴避結果的可能性??? 請恕在下資質駑鈍 能不能舉例說明呢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7:42 發表的 : A時速70在市區騎車,前方B突然從分隔島跳出來,砰一聲死亡。 此例的檢視方法最後一定是「ㄧ般人行經該處均會撞到B,可見A無迴避可能性」 對吧 那這個ㄧ般人不正是「外部其他人嗎」 跟我講的傷者終歸會被輾死(ㄧ般人經過都會輾死他) 有何不同?結論不都一樣嗎 還是你另有檢視方法? 我並沒有否定要先有「內部的因果關係」存在 只是最後的印證 ,終歸要求諸「發生在外部一般人身上會如何」這個客觀標準 這只是說法上的差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