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4:33 发表的 :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过失犯」 也正因为如此,客观归责理论才会被抬出来 如果是故意犯的话,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根本是多余的 所以才有人说客观归责理论可以用来检验过失犯的成立!
至于你举的这个例子 甲开车煞车失控即将撞上路人乙,没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驾超速的丙撞死。丙何罪? 这里的丙有酒驾超速,也就是说他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上面的3个故意犯更是如此) 第一关都没过了,还需要进入后面的关卡吗?
我再讲清楚一点,在进入「回避结果可能性」的检视之前 它必须要是「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换句话说,即便是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一旦他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依旧是要归责的!!
PS.林东茂的刑法综览对客观归责理论只有概略描述而已,建议你再翻翻进阶的书吧!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5:39 发表的 : [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1 15:23 发表的 : 原来只要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就可以成立过失犯...... 过失犯什么时候变成抽象危险犯了......? 此风险非彼风险~~ 客观归责理论既然是用来检视「结果」能否归责 当然要先有结果存在....怎么会是危险犯??????
红色部分我不同意。行为人即使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如果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归责。当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见 你自己也讲了 「但如果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归责」 那你前面怎还反驳我??????????????????????????????????
没错,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各项理由到底是成立条件还是充足条件那又是另ㄧ个问题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6:31 发表的 : 个人以为,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单独事件的因果关系去作探讨, 不能把额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认同,就当小弟我胡说八道吧 ----------------------------------------------------------------------------------------------------------- 单独事件里具备因果关系,却无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请恕在下资质驽钝 能不能举例说明呢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7:42 发表的 : A时速70在市区骑车,前方B突然从分隔岛跳出来,砰一声死亡。 此例的检视方法最后一定是「ㄧ般人行经该处均会撞到B,可见A无回避可能性」 对吧 那这个ㄧ般人不正是「外部其他人吗」 跟我讲的伤者终归会被辗死(ㄧ般人经过都会辗死他) 有何不同?结论不都一样吗 还是你另有检视方法? 我并没有否定要先有「内部的因果关系」存在 只是最后的印证 ,终归要求诸「发生在外部一般人身上会如何」这个客观标准 这只是说法上的差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