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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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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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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09-12-31 22: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jay6838

(2)甲之行为已有可及高可能性产生犯罪之结果,已经不属"不能未遂"了,那么还有"争点"所在吗???

以日派客观危险说来看
理性第三人的角度 有完整资讯 事后评断,该题就会得到不能未遂的结果
如果你只看法条,就无法将实务与各学说的分歧点厘清出来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1-05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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