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爐主出馬啦
|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12-12 22:49 發表的 : 那我可以插花順道一起問嗎 甲乙共同被告中,檢察官偵查時,令乙為證人 對甲為虛偽不利陳述 ,審判中 法官審訊甲犯罪部分時 令乙為證人經具結並接受詰問, 乙仍為虛偽不實陳述, 乙是否成立偽證罪? 小的疑問在於,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乙將罪責推給甲, 若這樣有無成立 甲乙為犯罪共同體, 乙為卸責,而將整件犯罪行為誣指甲所為,若將其理解乙係為己脫罪 而無自證己罪而無期待可能性,而解為無罪..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責? 若有罪,,又該做何論述,請諸位前輩指導 首先說明釋字582之前的背景故事: 甲、乙均是共同正犯,經由檢察官『一併起訴』~~~~使得甲、乙【均為被告】! 又此案件是屬於『數案件~~~~被告有數個』,同時也符合第6條相牽連案件之要件【數人共犯一罪】。 基於『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之目的,因此甲與乙一併由『同一法院、同一批法官』予以審判~~~~~此即為『牽連管轄』! 既然甲與乙是【一併由同一法院、同一批法官予以審判】,誰是被告?誰是證人?~~~~~~甲與乙【均是被告】!因為甲、乙均是一同被起訴,而且【同時由同一法庭、同一批法官予以審判】~~~~當然同時一起當被告啦~~~~此時甲與乙合稱為『共同被告』! 基於被告是處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是沒有具結的義務,同時也沒有被控告方詰問的義務【被告是訴訟程序主體,只有調查證據及不受侵犯權利,而沒有接受被調查的義務】~~~~~~~所以被告無論是講一大堆謊話,還是不受偽證罪的拘束! 但是問題來了! 既然甲、乙均是被告,且又沒有具結及接受交互詰問之義務~~~~當然可以隨便亂說!但是就證據方法而言,被告如果說自己有犯罪~~~~自白,但是若說他人有犯罪~~~~~證言,理論上此證言必須先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之法定證據方法,使能做為判決之依據 很抱歉!甲與乙【均是被告】,本身就沒有具結的義務、接受交互詰問的義務~~~~但其所為之證言『卻可作為判決之依據!』~~~~~如果甲說乙有罪,乙不可以去詰問甲!因為甲是被告!~~~~~~~雖然依照舊法156條第二項,不可依被告之自白作唯一證據,但是甲說乙有罪是【證言】,此『不需具結、不受交互詰問檢驗、不是自白』的證言『卻可作為判決之唯一依據!』~~~~請問是否侵害到乙的訴訟防禦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