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炉主出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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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12-12 22:49 发表的 : 那我可以插花顺道一起问吗 甲乙共同被告中,检察官侦查时,令乙为证人 对甲为虚伪不利陈述 ,审判中 法官审讯甲犯罪部分时 令乙为证人经具结并接受诘问, 乙仍为虚伪不实陈述, 乙是否成立伪证罪? 小的疑问在于,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两人为共同正犯,乙将罪责推给甲, 若这样有无成立 甲乙为犯罪共同体, 乙为卸责,而将整件犯罪行为诬指甲所为,若将其理解乙系为己脱罪 而无自证己罪而无期待可能性,而解为无罪..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责? 若有罪,,又该做何论述,请诸位前辈指导 首先说明释字582之前的背景故事: 甲、乙均是共同正犯,经由检察官『一并起诉』~~~~使得甲、乙【均为被告】! 又此案件是属于『数案件~~~~被告有数个』,同时也符合第6条相牵连案件之要件【数人共犯一罪】。 基于『诉讼经济、避免裁判矛盾』之目的,因此甲与乙一并由『同一法院、同一批法官』予以审判~~~~~此即为『牵连管辖』! 既然甲与乙是【一并由同一法院、同一批法官予以审判】,谁是被告?谁是证人?~~~~~~甲与乙【均是被告】!因为甲、乙均是一同被起诉,而且【同时由同一法庭、同一批法官予以审判】~~~~当然同时一起当被告啦~~~~此时甲与乙合称为『共同被告』! 基于被告是处于『不自证己罪』原则,被告是没有具结的义务,同时也没有被控告方诘问的义务【被告是诉讼程序主体,只有调查证据及不受侵犯权利,而没有接受被调查的义务】~~~~~~~所以被告无论是讲一大堆谎话,还是不受伪证罪的拘束! 但是问题来了! 既然甲、乙均是被告,且又没有具结及接受交互诘问之义务~~~~当然可以随便乱说!但是就证据方法而言,被告如果说自己有犯罪~~~~自白,但是若说他人有犯罪~~~~~证言,理论上此证言必须先具结,并接受交互诘问之法定证据方法,使能做为判决之依据 很抱歉!甲与乙【均是被告】,本身就没有具结的义务、接受交互诘问的义务~~~~但其所为之证言『却可作为判决之依据!』~~~~~如果甲说乙有罪,乙不可以去诘问甲!因为甲是被告!~~~~~~~虽然依照旧法156条第二项,不可依被告之自白作唯一证据,但是甲说乙有罪是【证言】,此『不需具结、不受交互诘问检验、不是自白』的证言『却可作为判决之唯一依据!』~~~~请问是否侵害到乙的诉讼防御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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