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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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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凡大根冰大兩人在談的不是義務衝突,而是故意與過失!

至於什麼較故意很簡單就是有知與欲,什麼較過失,就是或許
有知但是無欲。

但是為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分捏?用意欲要去必要論判斷
:行為人是否有容任結果發生去審查。

開始審了:
甲開船載兩兒子出遊,因操作不慎導致船翻覆,甲慌
忙中僅救起其中一個,另一個兒子因未能及時救助缺
氧過久而變成植物人。


-甲是未必故意,因為他容任令兒子重傷的風險發生而去就另一個兒子。


甲燒開開水不慎引起火災,其年邁雙親頓時身陷
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還是未必故意

如同A拿槍指著B,叫B掐死枕邊人C。B「內心不
想做」,但還是殺了C。

上級長官叫下屬偽造文書,下屬「內心不想做」,
但不敢拒絕長官還是做了。



一還是故意

或許之所以認為號像是過失,因為在意的建立幾乎多出現與法敵對意識的問
題,不過這只是減免故意犯的責任問題。從而真正的過失只有:

建築工人甲於鷹架上搬運鋼筋,但在體力不濟時,知
道鋼筋有可能壓死人,
便大聲警告下方人群迅速離開
,結果鋼筋掉落壓死乙。


一因為從意欲方面,這種行為不是容任結果發生的表現,而且這是作為犯而不
 是不作為犯。


而且本題中敝人於一樓已經談到了,甲無論是15I/II項都是有保證
人的地位。但是實際判斷義務衝突以現今通說只有15I項可以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3 12:46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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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13 11: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二、關於「強制力」的部分,小弟忘記是不是有其他見解了,
      不過就我所學,行為人並非遭受「直接強制」(例如:A推B去撞C,C傷)
      行為人仍出於意思支配,而做出犯罪之行止,故仍論故意,
      只是考慮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性或用無期待可能性來排除罪責。
     

是我記錯了,這是少數說,逼迫下所為算間接強制,通說採無期待可能性解決!不能在構成要件直接PASS!表情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15 02:30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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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13 12: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開船載兩兒子出遊,因操作不慎導致船翻覆,甲慌
忙中僅救起其中一個,另一個兒子因未能及時救助缺
氧過久而變成植物人。

-甲是未必故意,因為他容任令兒子重傷的風險發生而去就另一個兒子。


二、甲燒開開水不慎引起火災,其年邁雙親頓時身陷
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還是未必故意
.......

你大概是沒注意到上述案例,行為人都有為救助行為,只是沒及時而己,

第一個案例要是沒去救,另一個兒子就不是重傷而是溺斃了,

第二個案例也是;題目有提到「及時」就代表行為人有為救助行為,只是來不及,

故意過失分界的判斷,照通說「容認說」,

既然有救助作為,就很難認定是行為人是「不介意、無所謂」的容認的態度,

更何況起因都是過失行為,更沒中止犯的問題,

加上題目都沒提到行為人內心如何思考,只描述事實結果,不是典型罪疑唯輕的法理適用嗎?

除非題目寫的是甲當下決定先救誰,才有未必故意的可能!否則描寫慌忙、沒想到等…幾乎都是過失!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15 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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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有不作為在先,而後去做防果行為應這是不作為中的『中止犯』!
雖然無法『即時』的問題,僅多影響到的是責任上的問題~~~
而且題目雖沒說出行為人內心如何思考,但有指出先就一人的意思!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5 13:03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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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們在那邊"高來高去的",可能只有天,才知道您們在說什麼表情
住在地球表面的我,僅能就冰大的題目,提出以下的見解
一.義務衝突裡面有一個要件:「衝突情況非可歸責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引起
1.個人認為,這是D大所說的,義務衝突現僅適用保護者保證,而不得因行為人的危險前行為所造成的衝突來適用義務衝突來阻卻違法

甲開船載兩兒子出遊,因操作不慎導致船翻覆,甲慌忙中僅救起其中一個,另一個兒子因未能及時救助缺氧過久而變成植物人。
1.本題甲因操作不慎導致船翻覆,=過失作為犯之前行為,故並不適用義務衝突來阻卻後行為之不作為

2.甲因未能及時救助另一個兒子,而成植物人,
(1)如甲為故意=重傷罪之不作為犯
(2)如甲為過失=過失重傷罪之不作為犯
(3)甲前為作為犯,後為不作為犯,=學者稱此為雙重作為犯(雙重行為犯,而非雙行為犯之結合犯).即此為凡思大大所言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何者為造成結果的直接重要原因,一般以作為犯為主,
三.依冰大所言,重傷罪的部分,甲仍可主張義務衝突,而再另論甲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而個人以為,
1如故意可以主張,那過失為何不行呢?
2.甲之主觀應該無法故意和過失並存,除了加重結果犯外,如故意輕傷而過失致重傷,
而並非可以故意重傷又可過失重傷
3.甲如成立過失重傷罪,可依期待可能性來減免罪責
4.甲如成立過失重傷罪之不作為犯,應可適用期待可能性,即甲當時是否有救助另一個兒子的可能性

四.結論,本題個人以為甲應成立過失重傷罪之不作為犯

地球表面的海底世界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9-16 22:22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16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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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9-16 16: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甲前為作為犯,後為不作為犯,=學者稱此為雙重作為犯(雙重行為犯,而非雙行為犯之結合犯)
.......

那~~~我要問問題囉!!
故意作為犯+故意不作為犯=就作為犯無疑
過失作為犯+過失不作為犯=也可以評價一個過失犯
但是~~~
過失作為犯+故意不作為犯=?
故意作為犯+過失不作為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6 20:19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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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16 20:1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那~~~我要問問題囉!!
故意作為犯+故意不作為犯=就作為犯無疑
過失作為犯+過失不作為犯=也可以評價一個過失犯
但是~~~
過失作為犯+故意不作為犯=?
故意作為犯+過失不作為犯=?

依個案審查

1.過失作為犯+故意不作為犯=數罪併罰,吸收關係等表情
2.故意作為犯+過失不作為犯=加重結果犯

結論.作不作為僅為行為,重點在於行為人所觸犯之構成要件及法益及行為數
所以還是要個案審查

不要問太難懂的問題
因為就算我說了,別人也看不懂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9-17 09:18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16 22:41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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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衝突情況非可歸責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引起,我覺得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衝突情況非可歸責行為人之(行為)所引起,因此導致衝突情況產生的可歸責之行為不得主張義務衝突
2.義務衝突是指同時存在有兩個作為義務,行為人只能履行其一的情形得阻卻違法,而行為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並無限制主觀為故意或過失
3.參考就好,當我沒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7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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