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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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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緊急避難需要作利益衡量,所以首先要確定到底是存在甚麼樣的緊急危難,原來樓主的疑惑是為何不能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之所以會認為在本案成立緊急避難,比較可能的態樣就是樓主誤以為乙生命法益受到了侵害,從而才得以通過利益衡量的考量。
所以點出本題並沒有明示乙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也就是說題目只有明示乙的自由法益受到侵害,從而乙才不得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反之如果情形是甲為了要乙傷害丙,所以推了一塊大石頭滾下去壓乙,乙若不避開大石頭就會被壓死,乙為了避開那個大石頭,逃跑中推倒丙並踏過了丙而去,乙就可以就傷害丙的行為主張緊急避難。

如果客觀上並沒有緊急危難情形,但由於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存在緊急危難情形,而實行了避難的行為,那麼可能該當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而依通說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來處理!

另外解題時必須要把題目當成上帝事實,不用過分去推測,而要把握住題目明示甚麼事實,又暗自希望你討論哪些法律爭點,題目只有明示甲用刀抵住乙,原則上就只要以這個事實來作為範圍,而不要擴張到甲用刀抵住乙,所以甲有可能殺乙,所以乙的生命法益受到了危害。如果要這樣推測,那麼就要理解到乙受的並非生命法益的直接危害,而是可能的未來危險,而這危險未必會發生,從而仍然不能比丙的身體法益高,因此仍然通不過利益衡量的檢驗。

只有當題目說甲有殺乙的故意或是明說甲想要殺死乙,就是題目明示甲有殺乙故意,如果題目要你討論殺人故意的理論(容許性理論......),也會有跡可尋,基本上多作題目就會習慣題目文字敘述的模式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3-19 20:4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20:3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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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通說採之,林山田教授應該只是從之而已!
實務見解我就不知道了耶!

表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22:00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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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8 00:42 發表的 阻卻違法或減免責任: 到引言文
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況下仍為毆乙之傷害行為,
故應進入刑法上行為深討,而以責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個人疑問:為什麼要在責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階(違法性)阻卻違法嗎?(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另外想請教一下
甲是不是為間接正犯?

感謝各位解惑


題目中指出
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
可見其行為並非不得已 
所以不能緊急避難~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22:18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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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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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不能成立緊急避難?
哪一種緊急避難行為,不是行為人可以決定的?
不是選擇要不要的問題而已嗎?

敬請指導~~謝謝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0 22:35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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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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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20 22: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題目中指出
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
可見其行為並非不得已 
所以不能緊急避難~  =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紅字是成立緊急避難的前提要件表情

行為人當然能決定要不要做,若行為人不能決定,那就不成罪了。
ex.鬼上身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22:52 |
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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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的解說
以下是我對各位回應的理解,若有不當的地方,請多多指導
甲拿刀抵住丙說,你不打乙,我就殺你(丙)....此時丙之自由法益受侵害
於是丙只好順從(打了乙)..............................乙之身體法益受侵害

在法益衡量之下,身體法益(乙)重於自由法益(丙),是故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至於在責任中如何排除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0 23:2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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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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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20 23: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各位的解說
以下是我對各位回應的理解,若有不當的地方,請多多指導
甲拿刀抵住丙說,你不打乙,我就殺你(丙)....此時丙之自由法益受侵害
於是丙只好順從(打了乙)..............................乙之身體法益受侵害

在法益衡量之下,身體法益(乙)重於自由法益(丙),是故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至於在責任中如何排除呢? 表情


就個人見解,從本題中並無法確切得知若丙不傷害乙,甲究竟是不是真的會把丙殺掉。
若要論甲的罪,罪疑唯輕,應認為甲並無殺丙的決意。

然而若要論丙之罪,從題意觀之,甲以用刀抵住丙,並言明若丙不傷害乙,甲即會殺死丙。
若直接以甲並無殺丙之決意,只是在恫嚇丙,進而認為丙並非面對「身體法益」之緊急危難,而不能阻卻違法,似有不當之處。蓋因題目雖並未明示甲有殺丙的決意,但也無從認定甲無殺丙之決意,準此,應作對行為人有益之推論,而認為甲有殺丙之決意;丙因面對「生命法益」之緊急危難,而不得已傷害乙的「身體法益」之行為,符合優越利益保護原則,而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表情

若題目有明示,或可推論出甲並無殺丙之決意,只是單純恐嚇丙,則丙誤以為面對生命法益的緊急危難,而選擇傷害乙,以保全自己之生命,此種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面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但能否阻卻罪責,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懶的打了= =")
雖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惟多數見解都認為行為人應不成立故意犯,只能考慮成立過失犯。本題中(指的是甲沒有殺丙之決意的題目),丙對於甲沒有殺其之決意無預見可能性,故不成立過失犯。職是,丙並無罪責。

附註:即使採「嚴格罪責理論」,認為視為禁止錯誤,而非排除故意,丙依舊可以主張該錯誤是不可避免,而得阻卻罪責。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21 00:40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1 00:32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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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況下仍為毆乙之傷害行為,
故應進入刑法上行為深討,而以責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個人疑問:為什麼要在責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階(違法性)阻卻違法嗎?(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另外想請教一下
甲是不是為間接正犯?

感謝各位解惑
.........
1、,丙打乙2771
2、丙主張24或期待可能性?
  因為甲拿刀向丙為之的行為,強度足以致丙喪失自主性嗎?又是否算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攻擊對像是誰?(應在此不符緊急避難),故頂多是受脅迫下的可自主決定之行為,用減免罪責(期待可能性).
3、曱迫丙傷害乙是否算是間接正犯?
  因為丙尚有自主意思,故丙成立犯罪,非無責之人.
  故甲成立正犯後的正犯.(採對犯罪有影嚮即算是正犯,雖沒有親自實施犯行.又他人尚有自主性,不符工具說的前提,也不是共同正犯,因為沒有犯意同方向連絡)
4、在客觀上甲迫丙一事,主觀上或可解釋,甲真有動刀殺人之意或僅意在恐嚇,或丙不從會放棄..,但此為推測,且為行為後之判斷.題目並沒有說明,不可善加變更考題.所以本題僅以甲迫丙傷乙,則丙之攻擊對像不是不法的現在侵害源甲,而是乙,故僅成立期待可能性的罪責減免問題.(注意行為的因果方向)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1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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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21 10: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丙打乙2771
2、丙主張24或期待可能性?
因為甲拿刀向丙為之的行為,強度足以致丙喪失自主性嗎?又是否算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攻擊對像是誰?(應在此不符緊急避難),故頂多是受脅迫下的可自主決定之行為,用減免罪責(期待可能性).
丟出三個問題,然後直接得出結論......?
且三個問題也頗奇怪。
1.強度是否足以致丙喪失自主性:
緊急避難所謂不得已之行為,是指為了救助高等法益而不得已犧牲低等法益之行為。題目中,甲拿刀抵住丙,並言明丙若不打乙,甲將會殺了丙,此時丙已面臨生命急迫之危險。
又大大認為「丙頂多是受脅迫下的可自主決定之行為」。丙當然可以自主決定,即使題目中,甲先拿刀砍了丙一刀後,再去脅迫丙去傷害乙,丙依然可以自主決定不傷害乙,但這與成立緊急避難有何相關?
2.是否算是現在不法之侵害:
這個問題又更怪了,「現在不法之侵害」是正當防衛之前提要件,怎麼拿來緊急避難使用?
撇開上面問題不談,甲已經拿刀抵住丙,如同拿槍瞄準行為人,此「危難」當然具緊急性!
若以正當防衛來談,當然亦屬「現在不法之侵害」。
3.攻擊對像是誰?
緊急避難之行為客體並無限制,會去限制的行為客體的是正當防衛。
3、曱迫丙傷害乙是否算是間接正犯?
因為丙尚有自主意思,故丙成立犯罪,非無責之人.
故甲成立正犯後的正犯.(採對犯罪有影嚮即算是正犯,雖沒有親自實施犯行.又他人尚有自主性,不符工具說的前提,也不是共同正犯,因為沒有犯意同方向連絡)
小弟見解亦同。
4、在客觀上甲迫丙一事,主觀上或可解釋,甲真有動刀殺人之意或僅意在恐嚇,或丙不從會放棄..,但此為推測,且為行為後之判斷.題目並沒有說明,不可善加變更考題.所以本題僅以甲迫丙傷乙,則丙之攻擊對像不是不法的現在侵害源甲,而是乙,故僅成立期待可能性的罪責減免問題.(注意行為的因果方向)
1.攻擊對象是第三人,屬於攻擊性緊急避難,相對於防衛性緊急避難審核應更於嚴苛,但非不能成立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2.題意不明,應該做有利於行為人之判斷。



以上拙見,有錯誤再請指正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21 11:30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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