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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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欲打乙,于是拿刀扺住丙说,你若不打乙,我就杀你!丙只好顺从 以下为课本的解说: 此时丙可以决定是否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况下仍为殴乙之伤害行为, 故应进入刑法上行为深讨,而以责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个人疑问:为什么要在责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阶(违法性)阻却违法吗?(刑法第24条 紧急避难)
另外想请教一下 甲是不是为间接正犯?
感谢各位解惑 ......... 1、,丙打乙2771 2、丙主张24或期待可能性? 因为甲拿刀向丙为之的行为,强度足以致丙丧失自主性吗?又是否算是现在不法之侵害?且攻击对像是谁?(应在此不符紧急避难),故顶多是受胁迫下的可自主决定之行为,用减免罪责(期待可能性). 3、曱迫丙伤害乙是否算是间接正犯? 因为丙尚有自主意思,故丙成立犯罪,非无责之人. 故甲成立正犯后的正犯.(采对犯罪有影向即算是正犯,虽没有亲自实施犯行.又他人尚有自主性,不符工具说的前提,也不是共同正犯,因为没有犯意同方向连络) 4、在客观上甲迫丙一事,主观上或可解释,甲真有动刀杀人之意或仅意在恐吓,或丙不从会放弃..,但此为推测,且为行为后之判断.题目并没有说明,不可善加变更考题.所以本题仅以甲迫丙伤乙,则丙之攻击对像不是不法的现在侵害源甲,而是乙,故仅成立期待可能性的罪责减免问题.(注意行为的因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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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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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1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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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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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3-21 10:14 发表的 : 1、,丙打乙2771 2、丙主张24或期待可能性? 因为甲拿刀向丙为之的行为,强度足以致丙丧失自主性吗?又是否算是现在不法之侵害?且攻击对像是谁?(应在此不符紧急避难),故顶多是受胁迫下的可自主决定之行为,用减免罪责(期待可能性). 丢出三个问题,然后直接得出结论......? 且三个问题也颇奇怪。 1.强度是否足以致丙丧失自主性:紧急避难所谓不得已之行为,是指为了救助高等法益而不得已牺牲低等法益之行为。题目中,甲拿刀抵住丙,并言明丙若不打乙,甲将会杀了丙,此时丙已面临生命急迫之危险。 又大大认为「丙顶多是受胁迫下的可自主决定之行为」。丙当然可以自主决定,即使题目中,甲先拿刀砍了丙一刀后,再去胁迫丙去伤害乙,丙依然可以自主决定不伤害乙,但这与成立紧急避难有何相关? 2.是否算是现在不法之侵害:这个问题又更怪了,「现在不法之侵害」是正当防卫之前提要件,怎么拿来紧急避难使用? 撇开上面问题不谈,甲已经拿刀抵住丙,如同拿枪瞄准行为人,此「危难」当然具紧急性! 若以正当防卫来谈,当然亦属「现在不法之侵害」。 3.攻击对像是谁?紧急避难之行为客体并无限制,会去限制的行为客体的是正当防卫。 3、曱迫丙伤害乙是否算是间接正犯? 因为丙尚有自主意思,故丙成立犯罪,非无责之人. 故甲成立正犯后的正犯.(采对犯罪有影向即算是正犯,虽没有亲自实施犯行.又他人尚有自主性,不符工具说的前提,也不是共同正犯,因为没有犯意同方向连络) 小弟见解亦同。 4、在客观上甲迫丙一事,主观上或可解释,甲真有动刀杀人之意或仅意在恐吓,或丙不从会放弃..,但此为推测,且为行为后之判断.题目并没有说明,不可善加变更考题.所以本题仅以甲迫丙伤乙,则丙之攻击对像不是不法的现在侵害源甲,而是乙,故仅成立期待可能性的罪责减免问题.(注意行为的因果方向) 1.攻击对象是第三人,属于攻击性紧急避难,相对于防卫性紧急避难审核应更于严苛,但非不能成立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2.题意不明,应该做有利于行为人之判断。 以上拙见,有错误再请指正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21 11: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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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1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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