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6 04:43 發表的 :
我看不出你提到的地方,和我寫的有何不同?
另外剛看了老周的書我才知道,冰咖啡你說林山田師的那個問題我知道了
等價的客體錯誤有兩說:
不影響說:雖然發生客體錯誤,客觀表現上並無過失情狀,所以還是不阻卻故意成立。
影響說:由於行為人客觀上對客體判斷錯誤,所以應認定對於目的客體犯未遂,錯誤客體構成過失,兩者想像競合。(林山田師的看法)
感謝cash大回應:首先,林山田老師是支持通說的。
再者,其實我不太了解「等價客體錯誤」跟林山田老師那題有何關係
我自己看了書,得到一點點的心得:
回顧:
A教唆B射殺C,B誤以為C是動物而射殺。
B根本無知道A叫他殺的是「人」,故A不成立教唆犯。
A無支配B之意思,不成立間接正犯。
有趣的來了,......林山田老師說A成立
過失犯。
心得:
「過失犯」於刑法中是
正犯,而且是單獨正犯,不可能是共犯(教唆or幫助)。
A
教唆B殺C,無論B客觀殺人或沒殺人,主觀是殺人或其他...
總之,都不影響A「教唆」行為之本質(不是論罪喔)
換言之,教唆(共犯)行為是不可能變成過失犯(正犯)的。
另外,我又轉了念頭,有沒有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
畢竟題目講,A拿望遠鏡,B開槍,似乎客觀上有共同行為分擔
然,主觀上,並無共同行為決議,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單獨正犯 打X
直接正犯 打X
間接正犯 打X
共同正犯 打X
綜上,A不可能成立過失犯。一定是林山田老師打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