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2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冰咖啡讯息,因为我想跟大家有所讨论这个点,所以我po出来这

老实说我没有再记哪个老师,我习惯记实务和通说而已。
有人见解为276,我想法剖不同
个人认为客体错误打击错误差别很大
第一题丙杀a虽杀错人,难道杀人当时是边砍边说:
我不是故意的!我不是故意的!

按老周说法打击错误一定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并且本罪未遂,失误之罪过失
客体错误又扯到等价或者不等价
等价的话按第一题,同样是生命法益,所以按照法定符合说可以不组却故意成立

另外如为不等价,才能阻却故意成立过失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4 22:2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22:17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欲教唆丙杀A,乙得知后,主动帮忙叫丙去杀A,最后丙杀错了B(认错人)。
1.丙→成立杀人罪(属等价客体错误,采不影响说)
2.甲→不成立杀人罪之教唆(思想法不会造成犯罪!)
3.乙→成立杀人罪之教唆犯

二、甲教唆丁强奸A,乙在旁帮忙翻译,翻译错误,丁只把A打成猪头(重伤)。
1.丁→成立重伤罪+第3条
2.甲→无罪(不同质重合.无效教唆)
3.乙→无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6 02:36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4 22: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冰咖啡讯息,因为我想跟大家有所讨论这个点,所以我po出来这

老实说我没有再记哪个老师,我习惯记实务和通说而已。
有人见解为276,我想法剖不同
个人认为客体错误打击错误差别很大
第一题丙杀a虽杀错人,难道杀人当时是边砍边说:
我不是故意的!我不是故意的!

按老周说法打击错误一定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并且本罪未遂,失误之罪过失
客体错误又扯到等价或者不等价
等价的话按第一题,同样是生命法益,所以按照法定符合说可以不组却故意成立

另外如为不等价,才能阻却故意成立过失


插一下花
不等价==>本罪未遂,失误之罪过失...依想像竞合从一重
老周的书是这样写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6 02:48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3-06 02: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插一下花
不等价==>本罪未遂,失误之罪过失...依想像竞合从一重
老周的书是这样写的.......

我看不出你提到的地方,和我写的有何不同?

另外刚看了老周的书我才知道,冰咖啡你说林山田师的那个问题我知道了

等价的客体错误有两说:
不影响说:虽然发生客体错误,客观表现上并无过失情状,所以还是不阻却故意成立。
影响说:由于行为人客观上对客体判断错误,所以应认定对于目的客体犯未遂,错误客体构成过失,两者想像竞合。(林山田师的看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6 04:4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6 04: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看不出你提到的地方,和我写的有何不同?

另外刚看了老周的书我才知道,冰咖啡你说林山田师的那个问题我知道了

等价的客体错误有两说:
不影响说:虽然发生客体错误,客观表现上并无过失情状,所以还是不阻却故意成立。
影响说:由于行为人客观上对客体判断错误,所以应认定对于目的客体犯未遂,错误客体构成过失,两者想像竞合。(林山田师的看法)


感谢cash大回应:

首先,林山田老师是支持通说的。
再者,其实我不太了解「等价客体错误」跟林山田老师那题有何关系表情
我自己看了书,得到一点点的心得:

回顾:
A教唆B射杀C,B误以为C是动物而射杀。
B根本无知道A叫他杀的是「人」,故A不成立教唆犯。
A无支配B之意思,不成立间接正犯。
有趣的来了,......林山田老师说A成立过失犯

心得:
「过失犯」于刑法中是正犯,而且是单独正犯,不可能是共犯(教唆or帮助)。
A教唆B杀C,无论B客观杀人或没杀人,主观是杀人或其他...
总之,都不影响A「教唆」行为之本质(不是论罪喔)
换言之,教唆(共犯)行为是不可能变成过失犯(正犯)的。

另外,我又转了念头,有没有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
毕竟题目讲,A拿望远镜,B开枪,似乎客观上有共同行为分担
然,主观上,并无共同行为决议,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单独正犯 打X
直接正犯 打X
间接正犯 打X
共同正犯 打X

综上,A不可能成立过失犯。一定是林山田老师打错了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6 07:46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6 07:36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吼,我记成等价的,哈哈
真是痴呆

你说老师写错小心他晚上去找你喔,呵呵~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6 09:09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6 07:3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综上,A不可能成立过失犯。一定是林山田老师打错了

那过失不作为犯呢?
因为A教唆的危险前行为,
而负有防止的义务

啊!表情 毫无说服力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6 18:04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5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