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2 08:39 发表的 :
若合法性也可以的话
那正当防卫.......?!
依法令之行为.......?!
防卫性紧急避难......?!
我觉得若将合法性涉入,恐将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不过,这只是我觉得 = =" 既然是学者提出,一定有他的配套......
因为监监督者保证乃行为人先有自己之行为所致:
一违反义务之前行为
二危险源监督或持有者
三场所管礼监督之配者
等或其他之情形,在大多数考试常出题的常客就是违法义务之危险先行为,就此行为上
具备义务违反性;然而,其对危险源监督或持有者或场所管礼监督之配者抑或其他情形
,非有违反义务之前行为存在,EX自己骑车载人背第三人撞伤,第三人对自己跟乘客
皆有义务履行无疑,正所谓违反义务危险前行为;但是本案中自己因为是骑车的人(危
险源之配持有持有者),所以对于乘客仍有履行作为之义务/或是动物园对有毒动物之
监管,也是危险源监督(当然也同时具有保护者证人人地位)
就阻却违法是由之刑法23条正当防卫之行为,在符合适法行为下不负履行义务(实务
通说),然而亦有学说见解认为,若该正当防卫行为其侵害具有持续性质之下,对于处
却为法事由结束后,始为不法侵害亦(具有义务违反性);就管见认为(以下为个人见
解),应先为判断危险前行为成立(不以合法性与否为必要),再视事情形判断处却违
法事由具备适法性否,换言之,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仍为危险前行为,为该危险前行为
去备合法性(实务抑或学说各为判断);至于紧急避难者,紧急避难建立再非基于公平
正义之下侵害他人之法益,再跟他人转述说:唉~紧急避难适法行为,所以你的损失我
可以不用负起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开在大鲁格忽然发现!天为飞来一颗公车般
大小的大理石,于是往逆车道一转,跟机车队撞造成机车上一家五口的人都受轻伤上,
此时是生命法益VS身体法益,当然可以主张,于是跟那一家五口的人说:哟~我可以
主张紧急避难行为,所以歹谢!先走了~~~~这一好像也怪怪的!!综上,据阻却违
法事由具备合法性是否应负履行义务,应该以阻却违法是由之立法目的及性质为断,而
非仅用一句"适法行为"不负履行义务为结论~
再者针对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自己合法开车被他人追撞,实务见解云:场非出
于自己故意或过失之行为,不负保证人地位亦无履行义务;换言之,刑法185-4(
适用刑法185-4说明之)肇事乃为自己之行为肇事后逃逸!若是无照驾驶人,开车
被人追撞,亦非出于自己故意过失之下,因为害怕自己没驾照而东窗事发竞而逃逸,一
无造驾驶是行政法的事二行为人虽逃逸但非肇事者三实务见解非肇事者无履行义务云云
~,准此,若现场出现他方因伤致死者根本不会有刑责亦没有肇事后逃逸之行为,仅罚
道交条例尚嫌有不妥;是故,依管见,首先亦将刑法185-4之肇事条益罪条文中删
除"至人于死伤"之规定,(此为删除之认为乃学者之见解)就其因肇事逃逸罪为社会
法益中,保护往来车两安全之行驶,倘有另侵害至侵害个人法益以个人法益之章节予兹
为断!再者,对于若各行为人皆为从事是会上法所容许之危险行为,于发生如本案之交
通意外,亦非出于自己故意过失之行为者,纵非有不法前行为仍应赋予危险源监督抑或
支配等履行义务,而非一句非出于故意过失之行为不负履行义务,尚需视事情行为断较
为妥适
------------------->以上仅为个人花疯乱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