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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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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大:
按參考書上係參考林山田老師刑法通論下冊第66頁。
但是查第9、10版下冊都沒有66頁。
第8版66頁的確是討論間接正犯,
但是依舊沒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這個類型。
所以,建議當作一場誤會,把這一題忘了吧~~~~

以上是一個未讀通刑法的小人個人意見~~~~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5 20:16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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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5 20: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報告大大:
按參考書上係參考林山田老師刑法通論下冊第66頁。
但是查第9、10版下冊都沒有66頁。
第8版66頁的確是討論間接正犯,
但是依舊沒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這個類型。
所以,建議當作一場誤會,把這一題忘了吧~~~~

以上是一個未讀通刑法的小人個人意見~~~~


第10版下冊第66頁是在討論間接正犯無誤,不過是在講間接正犯之著手,而非類型。
而關於類型的敘述在同本書第55頁,類型跟我之前學的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謝大大建議,我會忘記它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20:26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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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20:2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第10版下冊第66頁是在討論間接正犯無誤,不過是在講間接正犯之著手,而非類型。
而關於類型的敘述在同本書第55頁,類型跟我之前學的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謝大大建議,我會忘記它的
小弟在金律師的刑總有看到,這個東東YA!
內容也是利用催眠,使他人夢遊去犯罪
重點在於利用他人無意思之下犯罪,

小弟只看到這些而已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5 21:3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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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錯誤.被支配之是在說直接正錯誤對其之法效果或是誤以為工具適不適格
上發生錯誤上去檢討才是..
---------->以上為個人酒後亂言之 表情 (不是故意或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22:47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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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9: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周曰:刑法上的行為,為行為人意思表示.身體動靜,(有些法律僅需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為構成要件的行為
周曰:犯罪行為乃不法行為,即為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周曰:犯罪乃壞人做壞事,壞事為不法行為,即指犯罪行為

以上只是小弟聽來的,
我想您應該早就懂了吧!
可以說出法律上的行為,我想您書應該讀很多


這位老大:
小弟沒讀什麼書,所以以下全是亂寫,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針對法律上行為解釋,您卻給了小弟<犯罪行為>,這...您或有誤解小弟的用意。
二,針對行為,小弟僅以國小畢業程度亂寫一通,您加減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為論,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為論:人類將其內在的意思狀態表現於外在的過程,謂之行為。
(二)目的行為論:人類為特定目的所展現的活動,謂之行為。(於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會行為論: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會意義重要性的人類行止,謂之行為。

上述皆有其缺點評論,現今通說則採第三說。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狀態所亂說,您看看就好!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6:08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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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書,沒有找到對刑法上行為的說明.
找到的是有人類的行為,故意作為犯即進入第一階審查.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6:45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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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6 06: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找了書,沒有找到對刑法上行為的說明.
找到的是有人類的行為,故意作為犯即進入第一階審查.


印象中 林山田老師的書有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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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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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11-16 06: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位老大:
小弟沒讀什麼書,所以以下全是亂寫,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針對法律上行為解釋,您卻給了小弟<犯罪行為>,這...您或有誤解小弟的用意。
二,針對行為,小弟僅以國小畢業程度亂寫一通,您加減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為論,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為論:人類將其內在的意思狀態表現於外在的過程,謂之行為。
(二)目的行為論:人類為特定目的所展現的活動,謂之行為。(於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會行為論: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會意義重要性的人類行止,謂之行為。

上述皆有其缺點評論,現今通說則採第三說。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狀態所亂說,您看看就好!
表情 



其實第三說對於判斷是否是刑法上的行為太過於困難。

重要性,如何判斷?有無統一標準?

故另有學者認為,行為適格判斷只是在於快速篩檢,故採因果行為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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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11-16 06:0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這位老大:
小弟沒讀什麼書,所以以下全是亂寫,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針對法律上行為解釋,您卻給了小弟<犯罪行為>,這...您或有誤解小弟的用意。
二,針對行為,小弟僅以國小畢業程度亂寫一通,您加減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為論,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為論:人類將其內在的意思狀態表現於外在的過程,謂之行為。
(二)目的行為論:人類為特定目的所展現的活動,謂之行為。(於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會行為論: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會意義重要性的人類行止,謂之行為。

上述皆有其缺點評論,現今通說則採第三說。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狀態所亂說,您看看就好!
 

表情 不好意思!我確實誤會您的意思
請您見諒表情
刑法上的行為不等於法律上的行為
法律上的行為是比較廣的概念
而且本區是法律討論,而非刑法討論區
所以我把您的問題搞錯了
我以為您是考司法官的表情
周曰:刑法上的行為,為行為人意思表示.身體動靜
這段並非犯罪行為,而是刑法上的行為,也就是社會行為論
而犯罪行為當然包括刑法上的行為,
而且小弟首次回答問題是不看書的,只憑記憶回答
如果和其他大大不同時,我才可能去翻書驗正
所以造成您的困擾,小弟真的很抱歉表情
還好您本來就會了

小弟國小僅讀六年而已,沒有學到這些,不知您讀的是什麼學校呢?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6 09:34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6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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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6 08:4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其實第三說對於判斷是否是刑法上的行為太過於困難。

重要性,如何判斷?有無統一標準?

故另有學者認為,行為適格判斷只是在於快速篩檢,故採因果行為論即可。
冰大!那周老師所說的意思支配,身體動靜,是指何論?
我會不會又寫錯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6 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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