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甲誤以為某屋內有某乙,以殺人之故意放火燒屋,而乙實早已出國渡假,試問,某甲除以173或174繩之以外,
還能加一條殺人未遂嗎?若行為人主觀產生錯誤,基於主觀犯意就以其犯意論罪,似與刑法立意不符.
-->這應該是偏向立法院的見解.應為立法院說主觀未遂論與刑法立意不符是應為他處罰"思想".但是立法院
似乎忘了主觀未遂論在討論未遂.表示行為人在行為階段已逾越著手.怎麼會只有殺人的犯意而無客觀上之作為
-->173放火罪侵害的法益是社會法益.而行為人以放火的方式為之殺人行為是依行為侵害數法益.固為項項競
合之範疇.加上行為人主觀上愈殺乙且客觀上以已著手.當必探討既未遂
例:甲愈殺乙.因乙車貼滿黑色的隔熱貼紙而誤以為乙在其車內而持槍瞄準乙車為之射殺行為.惟.乙於10分前以
離去.所以不用在論殺人未遂??
又,預備犯之處罰,係已有實際預備之行為處罰,且僅針對重大法益侵害者設有專條,罰之尚非不妥.
回歸正題,開版之例,應否另成立損壞屍體,涉及主客觀構成要件不一,仍有疑義,實務上好像也找不到相關.
--->因為是殺人的犯意而非侵害屍體的犯意
"至您說實務上改採「重大無知」理論及「具體危險論」...有相關判例嗎?可否觀諸一二?
-->由於重大無知論是主觀未遂論(印象理論).且實務刑庭決議中採的是具體危險說.所以
應沒有相關判例.而具體危險說.個人僅看到出現在刑決與判決中
----------------------------->以上純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