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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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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题目是老梗,在每个人都会写,又很基本,又没争点的情况下,那写出来的分数就普遍不高,所以是你会写的题目,就尽量把他用法律文作答吧!多个几分,都是上榜的关键点

如果这题目争点充满疑问、冷门,慎至不知道如何下手作答,一般人都会忽略,也没多余的时间,这很有可能在考修法前或后的条文或某期刊、决议等等,阅卷委员看到满意的答案,又或者见解独到精辟,可以当成参考他日后有利他的学术或修法理由,那分数自然就很高

以上是个人多年的观察,仅供参考,所以多看历届考古题,你会发现相类似的题目其实很多

例如:
甲因债务纠纷动手殺乙,見乙受重伤后,甲又反悔,赶紧将乙送医。到了医院后,医院因为设备不足而拒收。甲又将乙转送大型医院,不过到达大型医院时,乙已经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甲的刑事责任如何?97四等地特政风

例如 :
甲想要毒死乙,于是暗地里在饮料中加入毒药并将之交给乙喝下。不料因为该毒药并没有到达致死的份量,所以乙并没有被毒死。虽然乙没被毒死,但是仍旧是痛苦难当,在地上翻转哀嚎。甲看到乙的惨状,心生不忍,于是开车将乙送医。不过于医治的途中因医师丙处置不当,结果乙仍旧死亡。试问甲是否成立犯罪?92四等司特

上述这二述题目是不是很类似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5 00:07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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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大大..
例题2应该较不具争议,可否解例一供作参考?感激了!! 表情

顺道一问,大家刑法目标分数多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7-25 08:26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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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大..

您见解很中肯.着实感谢!

不过开枪扫射系不犯杀人罪,不代表不犯其它诸如公共危险,毁损,弹药枪炮管制条例各罪~~

申言之,就您所认,若某甲误以为某屋内有某乙,以杀人之故意放火烧屋,而乙实早已出国渡假,试问,某甲除以173或174绳之以外,还能加一条杀人未遂吗?若行为人主观产生错误,基于主观犯意就以其犯意论罪,似与刑法立意不符.

又,预备犯之处罚,系已有实际预备之行为处罚,且仅针对重大法益侵害者设有专条,罚之尚非不妥.

回归正题,开版之例,应否另成立损坏尸体,涉及主客观构成要件不一,仍有疑义,实务上好像也找不到相关.

"至您说实务上改采「重大无知」理论及「具体危险论」...有相关判例吗?可否观诸一二? "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7-25 11:5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5 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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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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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债务纠纷动手殺乙,見乙受重伤后,甲又反悔,赶紧将乙送医。到了医院后,医院因为设备不足而拒收。甲又将乙转送大型医院,不过到达大型医院时,乙已经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甲的刑事责任如何?97四等地特政风

个人浅见如下:
(一)中止犯的要件为:
    1.要故意不能过失
    2.不能既遂(防止结果发生)
    3.积极防止行为与结果之不生有因果关系
(二)依题所示:
    1. 甲因债务纠纷动手杀乙,见乙受重伤后,甲又反悔,赶紧将乙送医,此为刑27之既了未遂。
    2. 甲的中止行为尚须有积极之行为(亦可促使第三人之行为), 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虽甲
      事后积极将乙送医救治,但乙仍回天乏术,故甲无法做成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之中止行为,无法成立中止犯。
(三)小结:
    1.由于甲欲杀乙行为最终仍无法防止结果发生而既遂,故甲无法适用杀人罪中止犯,而该当杀人罪。
    2.甲之行为虽无法适用杀人罪中止犯,但已尽其真挚之努力,应可依刑57加以参酌。


我的刑总想拿44分....(梦想啦!!!) 表情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5 09:3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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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大..

所谓刑总,是民刑总合为一科吗?

44分...会很难达到吗?

可以就您经验说一下吗?比如说每题都会写,分数也不到40= =

(因小弟从没考过刑法,实在不知道行情)

3q3q~~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5 12:00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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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人前几天自己练习的,仅供参考,刑法的解答并无一定,这种非常主观的改法一切取决于阅卷者~


甲在車站窃得旅客身上皮夹一个,裡面有现金及身分证一枚,甲取出现金和身分证,把皮夹丢在厕所的垃圾桶,
事后将身分证以一千元代价卖给其所熟識之专门制造假证件之乙。乙将身分证改造后,另行以高价转卖给诈骗集
团。请问,甲的刑事责任如何?

一、甲在车站窃取皮包乙只,应成立加重窃盗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检验:
   按窃盗罪之成立系以和平手段,破坏他人对动产之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对于该动产或不动
   产之持有支配关系为构成要件。依题示,客观上甲于车站着手窃取旅客皮包之行为,行窃过程中并未对旅
   客之身体法益受到任何侵益,此一行为系在和平手段状态,而后将该皮包移置于自己实力支配范围,破坏
   旅客对皮包的持有关系及侵害所有权,显见甲主观上具有窃盗不法所有意图之行为,该当加重窃盗罪之构
   成要件。
(二)违法性及罪责检验:
   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三)小结:甲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第六项加重窃盗罪。
二、甲事后将身份证以一千元卖给知情的乙,应成立何罪?兹叙述如下:
  上述行为人甲遂后将窃得皮包内之身份证以一千元代价卖给专门制造假证的乙,此一行为人甲系属复数行为
  ,仅侵害同一财产法益,本质上乃属与罚后之行为,不另论罪。由此可知,甲犯了窃盗罪(前行为),亦即
  不法取得他人财产,之后又变卖赃物(后行为)卖给乙,此时,甲变卖赃物虽然不是犯窃盗罪的必然情形,
  但却是犯窃盗罪具有伴随性的确保行为或利用行为,而此些行为并未扩大损害,故变卖赃物的不法及罪责内
  涵已经包括在窃盗罪(即被评价到先前的财产犯行),此属与罚的后行为,故被窃盗罪吸收一并处罚,仅成
  立加重窃盗罪。
三、结论:甲于车站窃取皮包,之后将皮包内身份证卖给专门制造假证的乙,关于此行为系属与罚后行为,且该
  行为并不处罚,故甲仅成立加重窃盗罪。



甲某日驾車经过某巷道时,不慎将乙所飼养之名犬辗毙。甲見闯祸,急忙将该犬抬上車后驾車逃逸,并丢弃于荒
郊野外,以图湮灭罪证。试问甲应否负何刑责?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所饲养之名犬,是否成立毁损罪?兹说明如下: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检验:
  (一)客观构成要件:
     按毁损之成立要件系以所使用之物毁损,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为构成要件。本例某甲驾车行经巷道
     时,不慎撞死乙之名犬,其对于该名犬之死亡,已严重侵害乙之财产权及丧失该物之使用功能,该当
     毁损之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刑法第12条规定着有明文,行
     为人主观上除欠缺故意外,尚须检验结果系为过失,始有受刑事处罚之规定,又过失犯必须具备「客
     观可归责性」,意旨行为人对于具体发生危害结果以及重要的因果历程均必须可预见者,始成立结果
     不法。本例某甲在巷口开车时,本应注意周遭及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题旨甲并
     无不能注意之情形,未料甲竟疏于注意,将乙所饲养的灵犬撞毙,足见甲显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
     意之过失甚明,且其过失行为与该犬死亡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甲之犯行堪可认定。唯刑法上
     并非所有侵害之法益,均评价为不法行为,须视该法条是否有处罚过失及未遂之规定,本法毁损罪并
     无处罚过失及未遂之规定,故甲所制造之毁损结果,不成立犯罪,某乙只能依民事程序请求甲负损害
     赔偿之责。
  (三)小结:甲不成立毁损罪。
二、甲企图将该犬丢弃于郊外,以湮灭罪证,是否成立湮灭刑事证据罪?兹叙述如下。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检验: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谓湮灭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必以所湮灭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证据为要件。
   上述甲开车不慎将某乙之名犬撞,并驾车逃逸意图湮灭该证据,其肇事行为无非掩饰自己毁损他人之物之
   犯行,核其情形,甲之行为与上开构成要件不符,已难谓适法,故甲不该当本罪。
(二)小结:甲不成立湮灭刑事证据罪。
三、综上所述,甲对于上述两罪行谕知无罪



丙从二樓将皮包丢给樓下的丁,当丁正打算弯腰从地上拾起该皮包时,E 正巧经过而先拾起该皮包后即逃走。事
后,E 发现皮包裡有一万元现金、信用卡、提款卡等,于是又以该提款卡到银行提款机提領八万元现金。试问E
之行为应如何处断?

(一)E拾起皮包后旋即逃逸之行为,应成立何罪?兹叙述如下:
   1构成要件该当性检验:
    按窃盗罪之构成要件系以和平手段,破坏他人对动产之持有支配,并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对于该动产或不
    动产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本案例,正在走路的E巧经过遇见丁,E见丁正要拾起该系争皮包时,竟乘丁
    不注意,遂先拾得,并将该皮包移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下,破坏丁对包皮之持配范围及所有权侵害,至其
    后将已窃得皮包随后逃逸,前述E之行为并非利用不法腕力掠取该皮包,其丁对该皮包并非在紧密的持
    有状态,故与抢夺罪之构成要件有别,应该当窃盗罪较为适法。
   2违法性及罪责检验:E自无理由应具备违法性及罪责。
   3小结:E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窃盗既遂罪。
(二)E持金融卡至提款机领现金之行为,应成立何罪?兹叙述如下:
   1构成要件该当性检验:
    行为人E窃取皮包后,持皮包内之提款卡至提款机领取现金之行为,关于此见解实务及学说有不同看法,
    实务向来应成立诈欺取财罪为由,认为将此种行为规范为诈欺罪之一种犯罪类型,在基于诈欺罪解释原则
    下,使用不正手段取得他人之真卡或伪造变造的卡片而由自动柜员机取得现金或其他不法利益之行为,而
    使得他人遭受财产损害,已具备诈欺近似性。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无权使用他人真正的提款卡,只要卡片
    资料及密码正确,而由自动提款机提款的情形中,行为人并没有使用伪卡等類似诈欺之不正行为自然不成
    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二第一项之犯罪。而多数学者认为,机器本身藉由电子控制系统设置预定之功能
    ,而为判断及反应,如以不正方法(即伪造变造之卡片、违背发卡人与自动柜员机设置目的范围之提款方
    式)操作该自动付款设备时,而仍取得其给付时,始能成立本罪,至于窃取、侵占或拾获他人提款卡而由
    柜员机中提款,则非属本罪之不正方法。管见以为,应依学者看法较妥,认为行为人E并没有使用伪卡使
    机器陷于错误问题,因此E之行为不能论以诈欺罪,应成立窃盗罪较为可采。
  2违法性及罪责检验:E自无理由应具备违法性及罪责。
  3小结:E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窃盗既遂罪。
(三)竞合:
  上述E之行为成立两个窃盗既遂罪,该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应依本法第五十条分别定出「宣告刑」后再依第五十
  一条实质竞合的规则定出「执行刑」。

去年司特四等刑法考34分,今年目标55就好了~


[ 此文章被0857risk在2009-07-25 13:3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5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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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到现在还不会引言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15:1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5 1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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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歉越弄越惨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15:1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5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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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甲误以为某屋内有某乙,以杀人之故意放火烧屋,而乙实早已出国渡假,试问,某甲除以173或174绳之以外,
还能加一条杀人未遂吗?若行为人主观产生错误,基于主观犯意就以其犯意论罪,似与刑法立意不符.

-->这应该是偏向立法院的见解.应为立法院说主观未遂论与刑法立意不符是应为他处罚"思想".但是立法院
似乎忘了主观未遂论在讨论未遂.表示行为人在行为阶段已逾越着手.怎么会只有杀人的犯意而无客观上之作为

-->173放火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法益.而行为人以放火的方式为之杀人行为是依行为侵害数法益.固为项项竞
合之范畴.加上行为人主观上愈杀乙且客观上以已着手.当必探讨既未遂
例:甲愈杀乙.因乙车贴满黑色的隔热贴纸而误以为乙在其车内而持枪瞄准乙车为之射杀行为.惟.乙于10分前以
离去.所以不用在论杀人未遂??

又,预备犯之处罚,系已有实际预备之行为处罚,且仅针对重大法益侵害者设有专条,罚之尚非不妥.
回归正题,开版之例,应否另成立损坏尸体,涉及主客观构成要件不一,仍有疑义,实务上好像也找不到相关.
--->因为是杀人的犯意而非侵害尸体的犯意 

"至您说实务上改采「重大无知」理论及「具体危险论」...有相关判例吗?可否观诸一二?
-->由于重大无知论是主观未遂论(印象理论).且实务刑庭决议中采的是具体危险说.所以
应没有相关判例.而具体危险说.个人仅看到出现在刑决与判决中
----------------------------->以上纯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25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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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感谢28楼大大回答.不补充了.回头研究本板功能.3Q3Q表情
重大无知论、具体危险论,目前实务见解参见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65.aspx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15: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5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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