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pop_pop於2006-04-16 21:00發表的 : 空心菜呢?大大學的法律跟我所學有差別我所知的是遺囑沒變動繼承順位的效力但是能運用的還是很多在特留份允許的範圍內還漫大的發揮空間.......
下面是引用空心菜呢?於2006-04-14 14:44發表的 : 剛好咪到 這邊有個小地方有點問題不是給錢才能繼承 是他一定能繼承 抵押阻止不了 .......
下面是引用wxwkimo於2006-04-16 21:27發表的 : 樓上所有的大大都講的很好我就不再重複講~法~所制定的規範了因為我國繼承的問題並不是很彈性(所以阿扁才要修憲~舊時代國民黨的舊憲法有太多弊端~新憲才符合民意)講太多~法規~會遷亂你的腳步.......
下面是引用chris0502於2006-04-17 23:37發表的 : 是的 大大 你說的真的是很讓我感同身受~而且非常寫實...連我姐都在旁邊一一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