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iderman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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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試著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乙可能構成殺人(甲)未遂罪 (1)主觀構成要件: 乙主觀認知到其所要殺的為甲,並決意殺之。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此類型是反面構成要件錯誤,並不會阻卻故意,蓋主觀上確實有殺死甲的故意) (2)客觀構成要件: 此例中甲係死於酒精中毒而非乙拿煙灰剛砸之所造成。故沒有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且此處不論依照實務所採的形式客觀說或者通說所採的主客觀混合說應係以著手。至於是否有不能未遂之情形,我認為此處不是重大無知的行為(因為甲看起來像熟睡),所以不該當不能未遂。 (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 結論:乙構成殺人未遂罪
乙可能構成毀壞屍體罪 (1)客觀構成要件: 甲已死,固其為屍體。乙拿煙灰缸砸屍體乃屍體毀壞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故其有因果關係。且乙拿煙灰缸砸向屍體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此風險亦在具體案件中實現,是可歸責於乙。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構成要件: 乙於此沒有認識到甲為屍體,故沒有毀壞屍體之故意。因此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結論:乙不構成毀壞屍體罪。 又毀壞屍體罪並無過失之處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過失毀壞屍體之部分不為罪.
總結:乙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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